國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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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補償

國家賠償

徵收補償

特別犧牲的損失補償

類型

第一次權利保護、第二次權利保護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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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的補償

釋字425

釋字652

若超過法定補償期間沒有發放補償金

土地所有人欲請求發還必須提起

行政機關依法剝奪人民之財產權,但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並應於相當期限內給予合理之補償。

原徵收處分會失效

確認(公法上關係是否成立)之訴

土地所有人不服土地徵收的補償金額

向主管機關提【異議】被【駁回】

提課予義務訴訟

意義

司法實務

因為公益之必要

造成人民特別犧牲

行政機關之合法行為

釋字747

釋字813

釋字440

憲法法庭111年第15號判決

釋字400

既成道路3要件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未制止

年代久遠而未中斷

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

界定了特別犧牲之範圍

妨礙土地所有權之行使

若實際穿越私人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屬於對人民財產權侵害

應賦予人民請求國賠補償的權利

新北市政府依據文資法將普安堂作成登入歷史建築(物的一般處分)

但是普安堂是無權占有人

慈祐宮才是土地所有權人,但無法依據民法767條向無權占有人(普安堂)請求返還土地。

農田水利會之使用土地,照舊提供使用

但是主管機關沒有取得正當權利來源

應給予特別犧牲的損失補償

國家補償的共同要件

嚴重

2法(合法、徵收補償皆要有法規之依據)

2利(權利受損、值得保護的利益)

2公 (公權力、公益)

特別法

民法

國賠法

公共設施

自然公物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自然公物內設施

公務員執行職務

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設置、管理有欠缺

須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

管理有欠缺

須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

但是主管機關有適當的警告跟標示

不負國賠責任

管理有欠缺

須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

但是主管機關有適當的警告跟標示

主管機關得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人民同時提起【行政爭訟】跟【民事之國家賠償】

若人民只有提起民事國賠,而未提起行政爭訟,該如何處理

適用行政訴訟法12條之規定

見解不一

肯定說

否定說

應先去打行政訴訟,沒有得到救濟才可以打民事國賠

民事法院(普通法院)也能就該行政處分是否無效違法自行審查,
因此推翻了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推定,
認為並沒有第一次權力保護原則的強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