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故意作為犯的構成要件該當性, 特殊可罰性要件, 想像競和 - Coggle Diagram
故意作為犯的構成要件該當性
A3.客觀構成要件要素
行為主體
定義:實施不法行為的行為人
類型
一般規定:任何人
特別規定:公務員、醫師、藥師
B2.行為客體
定義:行為所侵害或攻擊的具體對象
類型
被害客體:如偽造文書罪(§210、§211)之「文書」
被害人:如殺人罪(§271 I)之「人」
B3.行為
定義:出於意思所支配或所能支配而對外彰顯的作為或不作為
行為理論
自然因果行為論
基於意思行為下的外在變動
目的行為論
人類目的性的實現
社會行為論^
人格行為論
行為能力
自然人:不論年齡,皆有刑法上的行為能力
法人
原則:無刑法上的行為能力
例外:兩罰制
營業秘密法(§13-4)、證交法(§125)
B4.行為情狀
行為時的特別情狀
肇事:肇事逃逸罪(§185-4)的發生交通事故
公然:公然猥褻罪(§234 I) 、公然侮辱罪(§309 I)
B5.行為結果
行為所引起的結果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背信罪(§342 I)
死亡:殺人罪(§271 I)
B6.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因果關係
定義:確認結果發生之原因
理論:
條件理論
相當理論:相當因果關係
重要性理論
客觀歸責
定義:判斷行為應否由行為人負責
客觀歸責理論
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風險實現
A5.故意犯的犯罪類型
從法益保護客體的影響程度區分
實害犯與危險犯
從違法狀態區分
狀態犯與繼續犯
依據構成要件規定行為人的資格或條件限制區分
一般犯、身分犯與己手犯
從犯罪行為積極與否區分
作為犯與不作為犯
從客觀構成要件有無結果區分
結果犯與行為犯
A2.構成要件
定義
狹義構成要件:不法構成要件
各罪中禁止的典型不法情狀
廣義構成要件
客觀處罰條件+罪責+違法性+不法構成要件
種類
描述性構成要件要素、規範性構成要件要素
完整構成要件、空白構成要件
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A4.主觀構成要件要素
故意
定義:對客觀構成要件的情狀有所認知,且對其實現有所意欲的主觀心態。
要素
認知要素:對客觀不法構成要件的情狀全部有所認識或預見
意欲要素:對實現客觀不法構成犯罪事實有所意欲
種類
蓄意故意=一級直接故意 (§13 I)
行為是朝向構成要件的目標之表現,認知只要達到有預見即可
明知故意=二級直接故意 (§13 I)
行為人已明確知悉其行為將會實現構成要件,意欲上不為其本意即可
未必故意=間接故意 (§13 II)
cf.有認識過失(§14 I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無意欲
行為人認為其行為可能實現構成要件,在意欲上容忍或同意其發生
危險故意=實害故意 (§293、§294)
特殊情況
累積故意
行為人雖預見其行為將會同時實現多數構成要件或侵害多數行為客體但仍決意實施
擇一故意
行為人雖預見其行為將會同時實現數個構成要件之一或侵害數個行為客體之一,無法確實知悉但實現之一與其本意相符
判斷時點:同時性原則。客觀構成要件與主觀故意必須同時存在。故意須在不法行為時存在
D1.事前故意的不適格
結果提前發生,但該行為仍未達到著手施行,僅屬於預備階段
D2.事後故意的不適格
如:行為時為誤取,但行為後想占為己有
意圖
定義:主觀構成要件明定之心意趨向
性質:意圖犯主觀構成要件的特別不法要素
判斷時點:與故意同時存在
與故意的差異
認知與意欲對象不同
意圖的對象不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範圍內,如所有
對象是否存在於構成要件之不同
意圖單純屬於行為人的想像對象
與動機的差異
動機為引致外在行為的內在原因
A1.定義:行為人為一個侵害法益的行為
特殊可罰性要件
客觀處罰條件
定義:立法者在劃定具有應刑罰性的不法內涵後,從需刑罰性的角度限定犯罪的成立條件。
要件
客觀存在該事實 (§238、§310 III前)
所有涉及該罪的參與人都適用 (§283)
A2.刑事訴追條件
告訴乃論 (§324 II)
追訴時效 (§80)
想像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