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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 Coggle Diagram
消防法
§1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2管理權人之定義
§3主管機關
§4消防車輛、裝備及人力配置標準
§5防火教育及宣導
§6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7消防設備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
§8消防設備師、士之資格
§9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
§10消防設備圖說
§11防焰標示
§11-1防焰物品
§12消防機具銷售、陳列使用之限制
§13消防防護計畫之制定
§13-1服勤人員
§14易導致火災行為之申請與規範
§14-1明火表演之申請與規範
§15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儲存管理及違反行為之舉發
§15-1承裝業營業登記之申請
§15-2安全技術人員
§15-3液化石油氣容器之申請認可
§15-4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定期檢驗
§15-5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起造人之規定
§15-6保安監督人、保安檢查員
§16設置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17設置消防栓
§18報案相關電話
§19為達緊急救護及搶救目的得即時強制
§19-1下列場所發生火災、爆炸、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漏逸時,管理權人應完成
通報
§20警戒區
§20-1退避權
§21使用水源
§21-1資訊權
§22截斷電源、瓦斯
§23警戒區
§24設置救護隊
§25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26調查權
§26-1項火災證明或火災調查資料
§27火災鑑定會之設置
§27-1災害事故調查會之組成
§28義勇消防組織之編組
§29服勤期間之津貼發給
§30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制傷亡者之補償
§31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裝備之調度雲用
§32受調度、運用之事業機構得請求補償
§33毀損消防瞭望台等設備罪
§34毀損蓄、供水設備罪
§35未依規定設置維護之致死、重傷罪
§36罰則
§37違反設置、維護、使用規定之處罰
§38違反規定之設計、監造、測試、檢修之處罰
§39違反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or違反銷售或設置規定之處罰
§40違反遴用防火管理人or消防防護計畫
§41罰則
§41-1罰則
§42-1未符合熱水器安裝規定之處罰
§42未符合設置標準與安全管理規定之處罰
§42-2違反液化石油氣之申請認可及檢驗罰則
§42-3罰則
§42-4零售業者違反
§43拒絕勘查者
§35-1罰則
§35-2電信事業員洩漏資料
§43-1違反資訊權
§44犯罪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