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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意思表示 - Coggle Diagram
法律行為-意思表示
表示方法
明示意思表示
默示意思表示
例外不生效:272條連帶債務
沉默
原則:無效
例外生效
當事人約定以沉默為意示表示方法:收到模型3天未退,就算購買
規範化沉默(法律於特定情形賦予沉默意示表示效果):擬制不同意(80條2項催告法代、170二項催告)、擬制同意(451租賃到期,出租人不表示反對,視為以不定期繼續契約)
生效要件
有相對人
非對話意思表示:達到主義95
代理人:隊代理人意思表示等同對本人
受領使者:以相對人通常可支配理解;表示使者:傳達相對人
對話意思表示:了解主義94
對無或限制之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以法代了解或達到時,生效
無相對人
表示行為完成即生效;例外:遺囑依法做成時成立,死亡時生效
爭點:未收到掛號信,意思表示生效時點?
肯定說
受郵局通知受領書信,即屬可支配,隨時可理解之狀態
否定說
郵局招領通知,無法使相對人得知內容、種類,非可支配
折衷說
以招領通知所定,最早可前往受領時間即屬可支配
大法庭裁定109台上908
掛號招領,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進入相對人支配領域;例外於招領通知時間內,有客觀上不能受領之正當事由,不生效
不同意見:招領通知非可支配、寄存送達10日始生效、不能招領不由相對人舉證
學者評:1、實力支配應有時間連續及空間上之占有可能,郵局內難謂屬處隨時知悉內容之可能,且通知無法得知紀建人及內容;2、寄存送達10日始生效,此情形效力認定竟比寄存送達更為寬鬆,法秩序評價不一
意思表示發出
功能
否有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以發出時認定
判斷有無錯誤時點
為生效要件
發出時點認定
無相對人,以完成時
有相對人,對話者以相對人了解時;非對話者,以可期待意思表示有機會到達相對人時
遺失之意思表示
指為經由表意人,而係他人擅自發出;若表意人有過失,類推適用錯誤規定
成立要件
主觀要件
V行為意思
必備要件
欠缺效果,意思表示不成立
指表意人有自覺地、有意識地從事某項行為
受詐欺或脅迫,僅是意思自由受一定程度壓制,仍具行為意思,係依92條無效
強暴呢?管見以為,若是以最狹義的強暴方式,則表意人應該是無行為意思自由而不成立,若是其他強暴則應係依72條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表示意思:
指表意人是否認識到其行為具有一定法律上的意義而言
是否須具備有爭議
欠缺之效果
通說:類推適用錯誤規定88、相對人負擔信賴利益損害賠償91
不成立說:認為表示意思是要件,欠缺即不成立
區分說:將表示意思再區分為主觀與客觀,前者即行為人主觀上知否行為之法律意意,後者則指理性第三人觀察相對人是否認識其行為具有法律上意義
效果意思
不具備也沒差
表意人內心有期望發生特定法律效果之意思
欠缺效果,適用瑕疵或錯誤規定
客觀要件:表示行為
無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故意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86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87、89
偶然
意思表示錯誤88
意思表示不自由92
意思表示受詐欺
意思表示受脅迫
交易安全>意思表示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