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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死亡宣告案例 - Coggle Diagram
撤銷死亡宣告案例
相關法條
民§348 I(出賣人義務)
民§367(買受人義務)
民§345 I(買賣契約)
民§801(善意受讓制度)
民§182(受領人利益返還之範圍)
民§948(動產善意受讓)
民§181(利益返還之方式)
家事§163 I(死亡宣告撤銷之效力)
民§179(不當得利)
家事§163 II(死亡宣告撤銷後之利益歸還)
民§118 I(無權處分之效力)
案例事實
丙繼承該屋
丙出售該屋並移轉所有權予丁
甲因失蹤而受死亡宣告,遺有A屋
甲歸來並撤銷死亡宣告
丙讓與A屋所有權(物權行為)
撤銷前(讓與自己之物):有權處分
丁取得A屋所有權
撤銷後(讓與他人之物):無權處分
效力未定
權利人(甲)承認
丁可受讓A屋所有權
權利人(甲)拒絕承認
丙丁之間的物權行為,不生效力
善意受讓制度
為保護交易安全而發展出來(繼承人無法主張)
相關法條
民§801
民§948
需先有無權處分之情事發生
家事事件法
§163 I
因丁為善意第三人,死亡宣告之撤銷對其與丙之間之契約並無影響
§163 II
甲可向丙請求民§179不當得利,惟丙僅需於現受利益之範圍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丙出售A屋(債權行為)
撤銷前(出售自己之物):契約有效
撤銷後(出售他人之物):契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