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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我辯護權, 辯護人 - Coggle Diagram
被告自我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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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654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而刑事被告受其辯護人協助之權利,須使其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始能發揮防禦權之功能。從而,刑事被告與辯護人能在不受干預下充分自由溝通,為辯護人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重要內涵,應受憲法之保障。
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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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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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
釋字737:偵查中羈押審理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即時使被告及辯護人知悉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非有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不得予以限制。並使其獲知相關卷證,俾利防禦權行使。知悉不以抄錄或攝影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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