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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總一, 定義、例子、爭議 - Coggle Diagram
刑總一
犯罪基本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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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vs過失犯
一、按,第13條明定直接與間接故意,第14條明定有無認識過失,可知行為人主觀犯意分為故意與過失,其區分實益有五:過失犯處罰須具明文、不法程度有別、僅罰故意未遂、僅故意得成立共同正犯、僅教唆或幫助故意犯者始成立共犯且僅處罰故意之教唆或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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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之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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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不利」當事人的類推適用:類推適用即超越文義最大的可能解釋範圍。依平等原則或法感情考量,倘兩情形形具相似性,應為相同處理,惟以利於行為人為限,且須符以下要件:立法者出於過失而形成的法律漏洞、兩情狀可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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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時的效力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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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時法是否為法律變更,容有爭議:
1.肯定說認為:施行期間過後之需罰性顯然降低,應明定效力以保障基本權,故應增訂落日條款始得處罰施行期間之違法行為,倘未增訂則人民無義務負擔不利益。
2.否定說認為:限時法之失效係因立法理由消失而非法律變更而修正,於限時施行法施行期間之違法行為,不因限時法失效而解消應罰性與需罰性。
3.本文以為,否定說見解,可資贊同。蓋罪刑法定原則,處罰之依據係行為時之規範,既為限時法規定之違法行為,即應受罰,而不因限時法失效而排除其應罰性與需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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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考:罪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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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涵與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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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罪刑相當原則:要求所犯之罪與所科之刑相稱。分為立法與司法兩面向來討論:立法上,立法者於立法時須考量法益受害程度或方式、行為人主觀不法程度,及各犯罪間的關係。而在司法上,要求法院依行為人的罪責,依第57條各款量刑事由妥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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