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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 - Coggle Diagram
民事訴訟程序
程序
2️⃣起訴後
合法
實質審理
⏺️言詞辯論準備程序⏺️
原則296-1:1爭點曉諭;
例外(事實否認、緊急狀況下兩造同意而)「調查證據」
若(擬制)自認則無須調查證據
主要期日:調查證據+言詞辯論
222自由心證:原則性證明度設置
釋明:優越蓋然性>50%
證明:非常高蓋然性>90%
277舉證責任分配
不合法
能補正
未依期限補正
⬅️
依期限補正
⬆️
不能補正:249:1「裁定駁回」🚮無既判力
1️⃣起訴244:1、2
起訴前「應進行」「兩造合意」之調解=法院不得強制
兩造合意訴訟上和解
類型❓
和解
訴訟外:未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訴訟上: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訴訟外調解
鄉鎮市調解:需送法院審核,核可後始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法院前:與訴訟上和解同一效力⏏️
❓既判力❓再行起訴
⭕️德國:不具既判力,得就訴訟上和解訴訟標的再行起訴;但欠缺保護必要性,應以判決駁回
❌我國:249:1:7,具既判力,不得就同一訴訟標的起訴,否則應以裁定駁回
3️⃣確定終局判決既判力:400客觀範圍、主觀範圍401
「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既判力之救濟程序
496再審
507-1第三人撤銷訴訟
原則:僅撤銷對第三人既判力之部分,兩造仍有效
例外:合一確定全部撤銷
各審級重點
2️⃣:除對一審具裁判上重要性認定產生懷疑之具體根據,而有重新認定之必要外,「應以1️⃣審認定之事實為基礎」;嚴格限制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
3️⃣:司法院命令上訴利益需逾150萬始得上訴三審
1️⃣審:法院於言詞辯論前進行和解之義務=前置性和解程序、適時提出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