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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權主義, 訴訟/上訴撤回, 第二審撤回(459條):喪失上訴權、原審判決確定而生既判力,不得復提同一之訴;例外情況:被告亦提起上訴或已為獨立之附…
處分權主義
內容
第三命題:當事人得基於自主意思終結訴訟,法院不得強迫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
(三)下方訴訟(263條) / 上訴(459條)撤回時間軸
(一)原告可自主決定是否為訴訟標的之捨棄,被告可自主決定是否為訴訟標的之認諾
終結訴訟方法1&2:法院受原告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被告認諾,應直接為原告或被告敗訴之判決;訴訟標的之捨棄與認諾均終結訴訟、具既判力、拘束法院不得再審理
終結訴訟方法3:此外,兩造當事人得自主達成訴訟上和解而終結訴訟。生既判力與執行力,且與確定判決具同一效力,法院不得再作異於和解之判決
:star:補充:劉否定和解具既判力,因和解自始至終均無判決
(二)倘原告未起訴,法院不得審理
原告起訴與否 :question:
❌:法院即不得審理
⭕,原告明確表明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與否 :question:
❌:法院應定期限命原告補正,若原告不及時補正⏩法院依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
基於無訴無裁判原則,法院不得再審理、認定事實與調查證據,亦無辯論主義問題
⭕:訴訟上可能發生...原告訴之撤回/訴訟標的捨棄、被告認諾、兩造訴訟上和解⏩訴訟終結
法院不得再審理、認定事實與調查證據,亦無辯論主義問題
:!:補充:若被告自認原告的主張,(辯論主義第2命題)法院應逕將其採為判決基礎,但未必導致被告敗訴或訴訟終結,因被告仍可否認其他原告的主張。
此種情形,法院應審理、認定事實與調查證據
第一命題:若無原告之起訴,
法院不得依職權開始民訴程序、審理與裁判
拘束法院;於上訴、再審、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亦同
相關法條
確定判決生既判力
400👀既判力客觀範圍有二
經終局判決之「訴訟標的」、經裁判而成立的抵銷請求之「抵銷之額」
401🙋♀️既判力主觀範圍
1項有三:當事人、訴訟繫屬後當事人之繼受人、當事人及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
2項:原/被告
249:1:7🚮原告之訴應以「裁定駁回」之
均無既判力❗️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
253條: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263:2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復提起同一之訴。
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白話:無起訴無裁判原則
第二命題:當事人未表明之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法院不得審理與裁判
拘束法院;被告僅需防禦原告表明之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法院就原告未聲明之事項而裁判即為突襲性裁判
於「上訴」程序,法院僅得就上訴聲明範圍為辯論與判決
於「再審與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法院僅以當事人聲明不服之範圍為辯論與判決
白話:不應構成 訴外裁判(=突襲性裁判)
訴訟標的理論爭論
(一)舊訴訟標的理論aka原始實體法理論:實體法觀點
:explode:加分咒語:explode:最高法院揭櫫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
舊訴訟標的理論強調由實體法權利為訴訟標的,偏向原告的實體法權利保護,尤其在「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發生競合的情形,原告於實體法上有兩個請求權,即兩個訴訟標的,得分次起訴
ex 票據請求vs原因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權vs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vs貸與人對借用物請求返還、租金給付請求權vs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倘原告不明瞭訴訟標的致未能特定,(199條2項)審判長應闡明:審判對象、攻擊防禦方法、預告既判力客觀範圍,以促進集中審理及防止突襲被告
我國實務未採新訴訟標的理論,自不得以原告表明對被告之受給權(請求之法律上地位或資格),即謂已為訴訟標的之特定。
出賣人就其交付之標的物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瑕疵於契約成立「前、時」發生
(通)履行說:物之瑕疵可構成債務不履行
瑕疵於契約成立「後」發生
77年第7次民庭決議( :smiley:七七乳加)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形成請求權競合,二者為不同請求權基礎即相異之訴訟標的
定義:不完全給付係指債務人所為之給付因可歸責於其之事由,致給付內容不符債務本旨而應負債務不履行損賠責任
定義:瑕疵擔保責任係指存在物之缺點乃物欠缺依通常交易觀念或當事人之決定,應具備之價值、效用或品質,所應負之法定無過失責任
(三)訴訟標的相對論
原告可以「權利」或「紛爭」為訴訟標的
倘原告以以實體權利為訴訟標的,被告為求紛爭一次解決,可以「紛爭」為單位提起反訴
(二)新訴訟標的理論:訴訟法觀點
:question:何謂生活事實
:explode:咒語:explode:有學者認為,生活紛爭事實經過於實體法獨立成立不同實體請求權時,則該生活紛爭事實為獨立不同之生活紛爭事實,即所謂聲明不同一,票據事實與借貸事實即為一例
🔆白話:請求權競合之情形,為同一生活事實,故訴訟標的相同。
答題架構 :question:
ㄧ、釐清本案所有可能「實體法權利」:
二、訴訟標的理論發揮:(ㄧ)國考偏向舊訴訟標的理論(二)政大偏向⭐️新訴訟標的理論(三)本文以為,⋯
ℹ️有哪些請求權基礎❓
契約
債各
債總
類似契約
91,110,245-1
無因管理
176,177條1項不適法管理,177條2項不法管理
物
455,767,962
不當得利
179
侵權行為
184一項前段、184一項後段、184二項,185,186,187,188,189
其他
消保法ex電磁爐爆炸案
訴之聲明之表明
:!!:例外情況:244條4項「金錢損賠」情形
立法意旨係蓋金錢損賠之訴舉證困難、損害數額難以估算,於此減輕原告明確表明訴訟聲明之責,貫徹實質武器平等原則
於請求「金錢損賠」之訴,原告得僅表明「全部請求」之 最 低 金 額,於「一審」「言辯終結前」補充其聲明;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
另有學者認為:當原告依法表明最低損賠金額,法院將其酌定損害數額之心證予以闡明,原告得依此補充其聲明
:star:本文以為,德國實務與學說見解,可資贊同。除非當事人已表明不得逾金額之最高限度,法院仍得逾原告所表明之最低金額行使裁量權。蓋縱法院逾當事人表明最低金額而判決,仍無違處分權主義之要求,亦無違原告之真意。
我國實務見解為:依處分權主義第二命題,法院僅得以原告表明之最低金額為上限而判決
法院告知當事人得補充時,可否告知具體金額 :question:
部分學者認僅能告知原告得補充;部分學者認可告知原告具體金額
Keyword:至少‼️
244條1項3款當事人表明應明確
當事人表明不明確時,199條2項法院闡明
於非金錢損賠情況(ex租金請求、借款返還),原告確切表明請求額(ex60萬),法院應依原告之聲明為判決(ex60萬)
意義與根據
訴訟/上訴撤回
原告起訴
被告言詞辯論
終局判決
判決確定
(時間先後)
判決確定前:
經被告同意即得撤回
判決確定後:不得撤回
終局判決後:不得復提同一訴訟;終局判決(=原審判決)失效,不生既判力;
惟如債權仍可受任意清償,被告仍得對其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終局判決前:視為未起訴;(無訴訟繫屬、法院不得裁判、)得復起訴、無既判力;
被告言詞辯論前:
得隨時撤回訴訟
原告得否撤回?
撤回效果?
第二審撤回(459條):喪失上訴權、原審判決確定而生既判力,不得復提同一之訴;例外情況:被告亦提起上訴或已為獨立之附帶上訴時,視為獨立之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