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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海商國際貨物買賣法 - Coggle Diagram
二上海商國際貨物買賣法
基本概念
貨物權利證券
定義
英國普通法
僅有裝船載貨證券
英國1979貨物買賣法§61 I
包括載貨證券、交付命令及交貨單
使其持有人藉由移轉該證券而移轉該貨物之財產權
種類
交付命令(小提單)
裝船載貨證券(提單)
交貨單
貨物所有權之移轉
移轉類型
無條件提撥
處於可交付之狀態被提撥當即移轉所有權
保留貨物處分權
無立即移轉貨物所有權之意思
出賣人有貨款擔保
已有移轉之意思
跟單匯票之承兌
已有移轉之意思
當事人意思原則
貨物所有權於出賣人有意使其移轉時移轉
出賣人的意思決定何種利益移轉給受讓人
如:僅作擔保目的移轉,並無所有
出賣人的意思可能是有條件移轉貨物所有權
如:獲得全部價金給付維條件
裝船
定義
美國法 UCC §1-201 (6)
指將貨物至於任何運輸工具上
英國法
指將貨物置於船上,至少應等貨物越過船欄
認定標準:當事人真意(intention)
風險移轉
定義
原由賣方承擔貨物風險在某個時候改歸買方承擔
類型
非國際貨物買賣之風險移轉
隨占有之移轉而移轉(買受人受領時起)
國際貨物買賣之風險移轉
有無義務在某特定點交貨
無(C.I.F):交付第一運送人時移轉
有(F.O.B):交付特定運送人時移轉
實定法之介入
1979貨物買賣法§32 Ⅲ
出賣人須充分通知買受人使其有足夠資訊投保
貨物變質風險
變質之類型
異常變質:因事故或意外所造成變質。
必然附隨變質:在運送過程必然產生之變質
定義
因事故或意外所造成變質之風險,即異常變質風險
貨物變質風險之法律效果
1979年貨物買賣法§33:CIF或FOB契約由買受人承擔
實務上:裝船時所潛藏之瑕疵由出賣人承擔
描述買賣
定義:貨物必須符合買賣契約中描述之交易。若出賣人違反,買受人得拒絕受領
類型
有關貨物物理特性之描述
作為辨識買賣標的物之用之文字,觸及貨物的品質或特徵方可
有關裝船時間、裝船地點等履行方法之描述
屬對貨物的描述
延伸制度:貨櫃運送載貨證券上的據告稱條款(Said to be)
法源
國際條約
維斯比規則
漢堡規則
海牙規則
維也納公約CISG
B2.國際貿易慣例
INCOTERMS(非法律)
《信用狀統一慣例》和《託收統一規則》
B3.有關的國內法
各國法院在處理國際貨物買賣爭議時,藉國際私法規則適用某國的國內法
特性
風險性
法律風險
政府干預進出口的風險
物理風險>貿易條件
貨物在運送中產生變質或滅失之風險
價金風險
價金未能以貨物實際交付作為對待給付
貨物權利證券法制:藉裝船載貨證券表徵貨物並藉其移轉代表貨物之移轉
單據性
目的:控制風險
貿易單據
出賣人獲取並提出所需之運輸與保險單據,買受人在被提出此些貿易單據時給付價金
定義
國際貨物買賣法是指調整具有國際因素的貨物買賣關係的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