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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 學說見解認''目的不達''有3種態樣:, ''給付''的要件,…
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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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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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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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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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pencil2:油漆案 大前提:67,811,812➡結論:受害人得主張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並請求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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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效力
客體
(一)所受利益及更有所取得
1.本於該利益
❓所受利益為金錢時,其應返還客體為何?
依「嚴格形式」看法,應認債務人所受利益係貨幣所有權,其應返還所有權,不能返還原物則返還價額;另有「經濟觀點」認為,可逕認其應返還係金錢價值而非貨幣本身。本文以為救濟觀點,可資贊同,蓋貨幣移轉後即與受讓人之財產混合,實難分辨原物以返還之,故逕以相同價值返還受損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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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物及權利使用
在侵害權益的不當得利:
1.實務採「費用節省得利」觀點,認其所受利益係「相當於租金的損害」,以收益人全部財產為準。
2.多數學者難以贊同實務見解,蓋於此等使用他人之物或權利的情形,其所受利益係物或權利的「使用」本身,依其性質不能返還時應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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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價額償還
1.要件
(1)按181條2項,應償還其價額。所謂依其性質,如所受之利益為勞務、物的使用或消費、免除他人的債務;所謂其他情形,諸如:滅失、遺失已出售或贈與。「受領之物部分毀損時亦屬不能原物返還,就其毀損部分,亦應以價額償還之」,受領人為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受領之利益為替代物時,「仍應返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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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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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價額計算的時點❓
A.有認為,不當得利請求權成立時,亦有認為法院事實審辯論終結時。
B.通說認為,應係價額償還義務成立時。
C.本文以為,通說見解可資贊同。蓋其所返還的即為價額,應以價額償還義務成立時為時點;原物自返還義務發生時至不能返還時的增值,應包括在價額償還請求權內;倘採法律事實審辯論終結時為時點,實際上係以原物在受領人財產的變動為其判斷標準,與法律設價額償還之規範目的不符。
3.獲利返還責任⭐️
(1)有學者認為,所謂損失包含應增加財產之不增加;若無其事實,常可認應有財產增加,亦可認為損失。
((2))亦有學者認為,受損人受損害原係受領人受利益之結果,利益之所以超過損害,乃因受領人特殊技能或設備而有致之,則該利益當不在返還範圍內;惟依社會通念認應歸屬於受損人者,則視為受損人之損害。
((2))德國學說謂,侵害他人權利之不當得利,債務人應負所獲得「全部」利益(扣除費用等)之義務。
(2)我國通說認為,在不當得利應返還之範圍,損害大約利益時,應以利益為準;利益大於損害時,則應以損害為準。倘所受利益依其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時,返還範圍應限於客觀價額,均不含逾客觀價額的獲利。
(3)本文以為,通說見解可資贊同。蓋逾客觀價額的獲利究歸屬何人,實非不當得利法所能定;為使侵害他人權益者返還其所獲利益,應適用不法管理準用無因管理之規定,使不法管理所獲利益仍歸本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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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所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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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的撤銷419:2
受贈人(子女)對贈與人(父母)不履行扶養義務時,贈與人的撤銷其贈與,依419:2⋯,贈與經撤銷,受贈人獲得利益乃不當得利。受領人應返還其所受利益(ex房屋所有權)及本於利益更有取得(ex房屋的使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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