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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家長, 縣市政府,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五章 未完 - Coggle Diagram
教育人員/家長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定義
高級中等教師
省教育廳
聘任審查
大學、獨立學院、專科學校 教師
教育部
任用資格
教育部定之
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
1/2出席、3/4出席之決議通過
講師
專業六年、專門著作
助教
四年
、專門著作
助理教授
碩士、專業四年、專門著作
講師
三年
、專門著作
博士、專門著作
副教授
助理教授
三年
、專門著作
博士、專業四年、專門著作
教授
副教授
三年
、專門著作
博士、
專業八年
、專門著作
國民中小學教師
直轄市教育局
校長
任用資格
教育部定之
國小、國中、高中、特殊教育學校
持有最高教育階段教師證書
及下列其一
各級教育
七年
,該階段教育
三年
,主管經驗
兩年
以上
該階段教育
三年
(或小中教合計四年),薦任
八職等(高中九職等)兩年
以上
該階段教育
五年
以上,並
三年
以上一級主管行政
大學
專科學校
曾任
副教授三年
以上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人員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運動教練
任用資格
中央體育主管機關(行政院教育部體育目)定之
職員
任用限制
校長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有任期者
得至任期屆滿
經管財務
調整職務
任用資格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公務人員任用法
除法律規定,由校長任用、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縣市政府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五章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