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提撥經費辦理
各保險給付條件
失業給付
加計失業給付
失業後職業訓練/創業協助
僱用安定措施
在職訓練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失業給付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求職登記14天內無法推介就業
退保前三年保險合計滿一年
受僱工作保險三個月以上
失業給付金額50%
全日制職業訓練
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
最長六個月
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
子女滿三歲前
育嬰留停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就業促進津貼
2年內不得領
全日制職業訓練
不合資格撤銷
每星期四天以上
每日四小時以上
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每月100小時
臨時工作津貼(得委託公立就服機構辦理)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得委託公立就服機構辦理)
求職交通補助金(得委託公立就服機構辦理)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得委託公立就服機構辦理)
與就業保險促進就業一起閱讀
45歲以下
45歲以上/身障
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
經濟不景氣
仍可領失業給付
最長6個月
最長9個月
工資<失業給付
工作地離居住地30km以上
最長<12個月
受扶養眷屬
無工作收入配偶
未成年及身障女子
每一人+10%,最多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