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提撥經費辦理

各保險給付條件

失業給付

加計失業給付

失業後職業訓練/創業協助

僱用安定措施

在職訓練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失業給付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求職登記14天內無法推介就業

退保前三年保險合計滿一年

受僱工作保險三個月以上

失業給付金額50%

全日制職業訓練

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

最長六個月

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

子女滿三歲前

育嬰留停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就業促進津貼

2年內不得領

全日制職業訓練

不合資格撤銷

每星期四天以上

每日四小時以上

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每月100小時

臨時工作津貼(得委託公立就服機構辦理)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得委託公立就服機構辦理)

求職交通補助金(得委託公立就服機構辦理)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得委託公立就服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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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歲以下

45歲以上/身障

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

經濟不景氣

仍可領失業給付

最長6個月

最長9個月

工資<失業給付

工作地離居住地30km以上

最長<12個月

受扶養眷屬

無工作收入配偶

未成年及身障女子

每一人+10%,最多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