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法規導圖)
保險財務
罰則
總則
保險人、投保對象及單位
保險給付
申請與審核
基金及行政經費
提升勞工就業技能
主管機關
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
被保險人
保險費率1%-2%
三年精算一次
請領條件
促進失業被保險人再就業的項目
不接受推介工作仍可請領失業給付條件
保險給付項目
參加職業訓練不接受仍可請領失業給付條件
不給付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金額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加給給付規定
育嬰留停津貼
保險給付不得讓與
請求權2年
求職登記15日
離職退保2年內
推介就業7日內回覆推介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