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法規導圖)

保險財務

罰則

總則

保險人、投保對象及單位

保險給付

申請與審核

基金及行政經費

提升勞工就業技能

主管機關

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

被保險人

保險費率1%-2%

三年精算一次

請領條件

促進失業被保險人再就業的項目

不接受推介工作仍可請領失業給付條件

保險給付項目

參加職業訓練不接受仍可請領失業給付條件

不給付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金額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加給給付規定

育嬰留停津貼

保險給付不得讓與

請求權2年

求職登記15日

離職退保2年內

推介就業7日內回覆推介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