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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 警察歷史 - Coggle Diagram
CH2 警察歷史
1-1 我國警察歷史
日本據台警政
1989年,
川島浪速
至中國協建警察體制,形成現代警政雛形
日治成就歸功於
以警代軍、保甲制度
兒玉源太郎之5大建設
統一警察組織
獎勵日本警察學習臺灣本地語言
任用台籍人士為警官
設置警官養成學校
增加警察權力
國民政府來台
戒嚴時期特色
中央領導
軍人首長
保衛政權
業務龐雜
孔令晟
推動警政現代化
成立勤務指揮中心系統
建立自動化報案系統
推動警校改制警專
確立集中制與散在制並用的勤務制度
引進初期
現代警制引進因素
保甲制度隨城市發展崩潰
知識分子亟欲變法圖強
列強法治思想與司法制度為借鏡
傳統治安體系弊端叢生
時期發展
1898年,中國第一個現代警政機構:
湖南保衛局
1906年,巡警部併入民政部,
民政部
為當時全國治安 、內務、民政的最高行政機關
同治年間,上海租界區的工部局巡捕房(現代警察首先傳入)
1-2 大陸派警察歷史
法國
警察制度始於法王休卡佩,開始任命
巴黎市長
,身兼治安法院院長、軍事司令官、警察局長
17世紀,路易十四的財政部長
郭伯特
建立全國警察制度
全民密告系統
:結合警察的行政與司法二元角色
雙軌制
:內政部警政署、國防部憲警
德國
警察概念於中世紀由法國傳入德國
16、17世紀是警察國時期,警察行政等於國家行政
警察組織架構在1918年威瑪共和時代形成,權限在
各邦
,
未及於
下一行政層級。
1742年首在柏林成立專門的
公設警察
二戰後,警察權限受到限制,將警察排除行政任務危害防止之外,即
「脫警察化」
日本
古代
日本治安最早文獻:魏志倭人傳
大化革新時代自中國引進律令制
平安、鎌倉、室町時代
平安
檢非違使
取代律令官職,迅速逮捕、執行
鎌倉
武士為主要執行者
武士政權即京都朝廷二元統治,範圍僅及於近畿一帶
室町
統制仍未落實一元,又稱
戰國時代
自檢斷之村
,代表村民自治,用自己力量恢復秩序
江戶時代
武士道精神、儒家思想
奠定基礎
廣設
「學問所」
,使武士致力追求學問,轉為文官
因廣泛處理行政事務,已有功能分工的觀念,著名維持治安機關是
「町奉行所」
明治維新
由
川路利良
自法國與德國引進警察制度,中央設內政部控制全國警察系統,地方負責執行
警察仍具準司法功能,司法權仍歸法務部,警察有權規範廣泛的社會活動
強調和魂洋才,出版「警察手眼」
戰後
美軍佔領期間,引進新憲法,警察權力被人限縮許多,引進分權、獨立的警察組織,而後仍靠向中央集權式的警察制度
2-3 海洋派警察歷史
美國
維持西部治安之4股力量:民眾、聯邦執行官、商人、城市警察
1844年,紐約成立現代化的全時警察
殖民時期的警政對後世之影響
犯罪預防理論萌芽,為美國19世紀現代化警察形成原因之一
發展共和主義,成立多元的政府體制
殖民地人民經營地方型警政,不發展中央警察制度
美國警政發展之三大時期
專業化/改革時期(1930-1970)→執法者
權力來源自法律與專業;追求效率、依法行政,警民關係疏遠
重要人物:和麥Vollmer、威爾遜O.W.Wilson、胡佛Hoover
社區警政時期(1980-迄今)→服務者
1968年國家諮詢委員會對社會失序之調查報告及1974年堪薩斯城預防巡邏實驗,為後來的社區警政及問題導向警政奠定轉型基礎
警察任務為回應社區民眾的治安需求
政治干涉時期(1840-1920)→看守者
權力來源自地方政治人物、民眾;任務為抗制犯罪及維持秩序
Haller歸納之警政特色
警察是政治系統的一部份,受到地方政治組織的指揮控制
刑事司法組織是警察及刑事司法人員謀取外快的工具
發展出一套非正式的運作系統
警察與法院皆是高度分權,警察行為受其政治感應,而非法律規範
英國
1829年以後
1829年,
皮爾爵士
通過
「倫敦大都會警察法」
,招募全職且支薪的警察人員,並強調
警民一體
觀念
1964年,通過警察法建構
內政部、警察首長、警察權力委員會
之角色,確定三角權力關係,2012年選舉產生
「警察與犯罪委員長(PCC)」
取代警察權力委員會
1829年以前
1066年諾曼人入侵前,已有社區型態的「十人區」警政
1066年諾曼人入侵後,
1327年,治安法官法
治安法官為國王代理人
1750年,亨利飛登雇用「抓賊仔」偵查犯罪,為倫敦刑警之起源
1785年,約翰飛登改「抓賊仔」為「報街走卒」
1792年,科古漢被任命為倫敦治安法官,主張政府應負責培養招募有給之專業警察
1798年,成立倫敦警察隊,受治安法官管轄
2-4 現代警察的產生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