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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有些國家、城市或店家可以透過法規、配套、策略與執行,有效減少仍可食用的食物被棄置入垃圾場的總量,而台灣的店家仍有大量可食用的食物被棄置入垃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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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法國立反剩食浪費法,強制要求超市將未售完但未超過保存期限的食物,捐給慈善團體,且面積超過400平方公尺的超市須與慈善機構簽約,否則將面臨罰款與刑責。但是台灣卻沒有強制要求超市將未售完但未超過保存期限的食物捐贈給社會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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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大廠格力高為了減少因賣相不佳而致的食物浪費,用被淘汰的食物重新包裝而成,內部商品最大的特色就是不規則,包裝上也直接寫上「這是減少食物浪費而出現的商品」,價格約是一般商品的 7 折。台灣量販店有43%因「外表不佳」而下架產品,面對剩食,最常以3種方式來處理:「賣給養豬戶作動物飼料」、「當作廚餘丟棄+拼入生活垃圾焚化」及「減價促銷」,業者若未能從剩食裡搾取剩餘價值外便會選擇丟棄來減少麻煩,缺少捐贈剩食或製作廚餘堆肥之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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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回收法》規範食品相關業者將可回收的食品廢棄物做出有效的再生利用,例如日本回收公司會收集食品公司排出的食品垃圾,將它們做成肥料和飼料,賣給農業、林業和漁業公司。且規定上一年產生超過100噸以上的食品廢棄物的業者,需繳交實施狀況的報告,詳細紀錄產生的食品廢棄物、回收利用的數量,若未繳交、內容造假、企業再生利用率嚴重不足則會處以罰鍰。比照台灣對於通路業者造成的剩食,政府沒有太多相對的罰則,只能多藉由倡導方式鼓勵、或將其加入評鑑項目,業者端現在也都有開始祭出一些惜食策略,像是剩食做成員工餐、捐贈給社福機構等,但礙於食安問題,也不是每個企業都會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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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推行食物浪費削減推進法日本食品常可以看到「賞味期限」和「消費期限」,且日本推行政策將食品留在廠商的時間增長,促使消費者獲得商品是會因為以接近「賞味期限」,而達到「講快買盡快吃」的效果,減少食物因超久存放而過期進而導致被丟棄,造成食物浪費。台灣人的通病就是「買太多、存太多」,但政府面對台灣的問題卻只是加強宣導「吃多少、買多少」。而全家、7-11 紛紛推出「好食光優惠」,以優惠價販售當日到期的鮮食商品,幫助減少食物浪費外也兼顧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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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政府取消的標示,主要是針對可長期保存的食品,以考慮只標示製造日期,而不再標示產品期限,交由消費者自行判斷是否食用,而一些容易腐敗的生鮮食品(如生肉、乳品等)則仍然會標示安全食用期限。德國的配套方案是推廣新的智能包裝(intelligent package),例如在包裝貼上可變色的標籤,又或是一些對溫度有反應的晶片,藉此呈現產品的新鮮程度。讓民眾、店家自行判斷食品是否還可食用。
而臺灣政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有效日期指「在特定儲存條件下,市售包裝食品可保持產品價值的最終期限,應為時間點」為有效日期。而多數店家會認為有效日期超過就代表食品已無法利用,而將有效時間超過但還尚可食用食物丟棄。
在倫敦,創辦「真正垃圾食物計畫」,開了全英國第一家剩食超市以及實行「隨喜付費制」的連鎖咖啡店,店裡提供的濃湯和三明治是以原本預備丟棄的食材烹煮製作而成,沒有固定售價。而台灣店家有三成的剩食被當作廚餘丟棄並送進焚化爐,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協會以問卷調查指出店家僅認知減少剩食很重要,但缺乏行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