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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違法, 先看介入行為與前行為有無關係 (醫師治療行為vs.醫院火災) 若後行為為前行為所誘發則認為不異常 - Coggle Diagram
客觀上違法
行為
:two:確認屬於作為或不作為
作為:
創造風險
或
加速既存風險
不作為:
不排除
既存危險
:three:危險性判斷
作為
蓋然性標準:排除發生結果蓋然性極低的行為具有危險性
不作為
不純正不作為
須行為人有
保證人地位
負有保護特定法益之義務的保證人
密切之共同生活關係
事實上自願承擔義務
危險共同體
法令規定
特定的近親
基於組織體或公職的義務
歸納
行為人對領域產生
實質(排他性)支配
=可以
單獨
左右法益侵害與否(不一定只能有一人)
行為人的作為左右被害人是否受法益侵害
偶然取得排他性支配?應該排除 :arrow_right:
需要有危險前行為
負有監督危險源義務的保證人
【違背義務的】危險前行為
場所管理者(基於對場地、危險源)
監督管束他人之義務
少數說:危險前行為說
保證人地位來自先前創造一個自然界沒有的危險
是有責性要素
必須有可期待行為人保護法益的實質風險關係
15:
I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
有防止之義務
,
能防止
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II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
,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與作為的區分
可以採用多個標準來掌握
標準
是否以積極有形的物理力量介入因果歷程
將危險升高(或加快)至法益侵害結果發生or任由將發生侵害結果的因果歷程繼續發生
以規範判斷
純正不作為
社會的行為論:出於意思的人類行止,這種形諸於客觀可見的行動與靜止,會引致外界發生具有刑法重要性的後果。
:one:確認行為有意思支配可能
結果
結果須代表法益的侵害
侵害犯
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
行為對象明確,容易推定有危險
具體危險犯(致生...危險)
需要具體個案論述是否發生法益危險
結果須發生在行為客體上
以行為客體的狀態為觀察
行為時要有行為客體存在
e.g. 遺棄罪被害人何時成為無自救能力之人
分則:法益保護必要性
因果關係
:one:條件關係
def:
造成具體結果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每個原因,倘可想像其不存在,而具體結果仍會發生者,即非刑法上的原因
牽連過廣,須檢驗規範上關係(相當因果)
擇一關係:修正條件關係,排除行為的範圍擴大,再檢驗如此一來結果是否發生
假設代替原因不納入考慮
超越的因果關係:前行為被後行為超越導致結果提早發生,前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係被超越而不是結果發生的條件
不作為的條件關係(準因果關係):若
有作為被法規範期待的行為
即可
「幾近確定」犯罪結果不發生
,則肯定不作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two:相當因果關係
實行行為性
:結果發生的蓋然性(行為類型性危險的確認)
事前判斷,不考慮行為以後
只判斷行為本身是否一般而言有危險,不用看結果
可以考慮行為人的主觀
狹義相當性
:因果歷程的相當性
(改良)客觀的相關性理論:以
事後的客觀立場
就整個因果歷程加以觀察,事後能證明行為時存在的事實皆採為基礎事實
:one: 類型化介入事實
自然現象
異常度考量「行為人能否預見」
被害人體質特殊
行為人和被害人都不能支配的事實,歸給行為人以求衡平,其餘判斷為異常
被害人行為介入
第三人過失行為介入
第三人故意行為介入
:two: 判斷貢獻度與異常程度(經驗上的稀少性)
兩者皆高方否定相當因果關係
先看介入行為與前行為有無關係
(醫師治療行為vs.醫院火災)
若後行為為前行為所誘發則認為不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