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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強制, 瘋暴自其 抗攻殺, 軍凶危險 - Coggle Diagram
即時強制
與行政執行法比較
學者認應改為警察即時強制(因多半都是警察在執行)
警執法專列的
使用警械(銬)
扣留物變賣、徵收費用
驅離、禁入
概括條款(28)
是否=行執法36其他必要措施?
重複立法
行執法為基本法,警職法為補充法
規定不同->用基本法(會有問題) EX徵收費用、扣留程序
行執法為普通法,警執法為特別法(110年修)可能為考點
規定不同->用特別法
後續救濟途徑不一
行執
聲明異議、可歸責不補償
警職
當場異議、可歸責減免金額
法例
行政執行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
雙方關係?
行政執行法
目的
避免急迫危險
阻止犯罪
阻止危害
發動要件36
(警職法未規定)
阻止
危害(行政)
急迫危險
犯罪(刑事)
必要(比例原則)
(有無其他替代手段)
權限範圍內
警察職權行使法
警察即時強制的概念
通說:
HB直接加諸實力
除去急迫危害
X行政處分
行政違反狀態
施以即時強制的方法
直接強制
代履行
手段種類
(劉嘉發)
扣留
物之其他處置(使用處置限制使用)
管束
進入
其他類型措施(如警銬20、驅離27)
概括條款28
被動
補充
發動要件
可能為考點
是否可參行執法36?
警職1(立法目的)、3(比例原則)
**警職法的發動要件為各別手段,如管束、等
參劉嘉發警叢論壇
瘋暴自其 抗攻殺
軍凶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