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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違法 - Coggle Diagram
主觀上違法
構成要件錯誤
結果錯誤
客體錯誤
非等價
阻卻故意
沒認識到實際實現的構成要件
等價
重點:沒認識到的事實對構成要件重不重要?
(具體法定符合說)
不阻卻故意
打擊錯誤
非等價
原本客體成立未遂犯
失誤客體通常成立過失犯
55想像競合從一重
等價
原本客體成立未遂犯
失誤客體通常成立過失犯(具體法定符合說)
55想像競合從一重
對於要攻擊的對象認識沒有錯誤,只是執行時失誤
先有客體錯誤,後有打擊錯誤造成打到對的人?
客體的特定在一開始行為人在一個特定的時間就完成
故意只會指向【眼前的人】
打錯人仍然認為沒有故意
法益侵害的錯誤
具體危險犯
需要認知客體狀態+法益侵害
抽象危險犯
直接推定對於法益侵害有認識
因果歷程錯誤
只考慮既遂犯
,不能欠缺客觀歸責或相當因果
不要求具體一致
構成要件過晚實現
不阻卻故意的因果歷程錯誤(第一行為關鍵說)
第二行為與第一行為有
常態關聯性
時空
密接
構成要件過早實現
在前階段依然可以對於「連續行為」整體認定有故意
既然引起法益侵害結果,可以認為客觀上進行了構成要件該當行為
主體錯誤
自然意義的錯誤
e.g. 誤認酒為紅茶而酒駕
e.g. 不知道自己肇事=身為「肇事者」的主體錯誤
社會意義的錯誤
e.g. 以為18歲具結無效而為虛偽陳述
保證人地位的錯誤
e.g. 誤認溺水的不是自己小孩=不知道具有「密切生活關係」的保證人地位
行為錯誤
自然意義的錯誤
e.g. 儀表板壞掉以為沒有超速
社會意義的錯誤
e.g. 殺手擦槍時誤擊導致目標死亡=對於製造危險無認識
e.g. 毆打並殺人卻於毆打時已經致死->時空密接整體觀察認定為一行為
空白刑法錯誤
替換理論
行為人僅需認知自然意義下行政規定中的具體事實
無需對行政規定有所認識
抽象危險犯?
欠缺法益侵害認知得否推翻立法者預設【行為與法益侵害的關聯】? :red_cross:
如果具有擇一故意,沒有錯誤問題
故意
程度化認知、意欲
有認知結果確實會發生= :check:無論意欲如何肯認故意
預知發生結果機會極低= :red_cross:否定有故意
認知結果有高蓋然性發生= :check:無論意欲如何肯認故意
認知有可能發生:question:
明知且有意/積極容任 = :check:肯認故意
消極容任/不欲= :red_cross:否定有故意
故意同時性原則
事前故意與事後故意都不算
例外:結合犯
實務:僅需時間有銜接性、地點有關聯性,不必然須有結合故意
學說:兩個故意之間至少需有犯意聯絡,前行為結束前有後行為之故意
種類
意圖式故意13I
將犯罪結果發生當作行為目的,謀求不法構成要件之發生
直接故意13I
對結果發生有明確認知或預見+積極朝向結果之意欲
間接故意13II
對結果發生有預見,並
容任
其發生(容任說)
漠然心態說
防果意思表現論
認真看待說
實務:僅需認知可能成立(財產)犯罪,不須精確認識觸犯何(詐欺)罪 :!?:
擇一故意
對於多數客體的哪一個不確定,但只要對一個實現即可
1直接故意+n間接故意=1既遂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
累積故意
對於多數行為客體或法益侵害有認知
主觀故意數量透過客觀結果發生數輔助認定=n既遂犯
主客觀對稱原則
條文
13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13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14I: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14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過失
構成要件
1. 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
義務來源
不成文慣例
成文法規
義務的界線
注意義務的程度
具體事實的確認
注意義務的基準
通說:理性第三人標準
是否有【外在的注意】:捨棄危險行為或採取安全措施
超越承擔的過失
:仍以避免結果發生所必要之注意義務為準
【內在的注意】:行為人確實瞭解情狀及可能的法益危險
注意義務的限制
【信賴原則】為中心
各分工成員只對自己負責的部分有注意義務
對其他人負責部分無注意義務
對他人違反注意義務之行為可主張信賴原則不負刑責
信賴原則的限制
他人有無法信賴的具體的徵兆
對他人有監督義務
各參與者負有同一內容之獨立義務
(前提:有行為、結果、因果關係)
2. 法益侵害結果發生
3. 義務違反行為與法益侵害結果之關聯性【風險實現關係】
第三人介入關係的常態關聯性?
規範保護目的?
有責性
主觀
結果
預見可能性
為中心
1. 預見可能性的對象
包含法益侵害結果的因果歷程
對因果歷程的重要部分有認知
預見可能性的程度?對於發生機率低的事件不能因此否定預見可能性
2.預見可能性有無的判準
行為人個人基準
對於【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因果歷程,行為人也要有預見可能性
構造
客觀
違反與法益侵害有關的社會上行為準則
要件: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
導致法益侵害結果發生
要件:風險有實現
主觀
對於注意義務違反的預見可能性
對於結果是否發生的預見可能性
違法性
因為過失而過當防衛/避難:認為成立過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