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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 - Coggle Diagram
公務員法
特別權力關係
烏勒:若影響到當事人身分,應視為行政處分
公務員
懲戒:J243(免職為行政處分)、J298(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的懲戒處分)、J491(免職之法律程序)
任用晉陞:J323(降低官職等)、J338(資格審查)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J187(退休金證明)、J201(退休金)、J266(考績獎金)、J312(福利互助金)
存續:J430(現役軍官)、J459(體位判定)、J785
特徵:當事人地位不對等、義務不確定、無法律保留之適用、有懲戒罰、不得爭訟
學校→教師
J462、J736(教師本得為行訴,但實務上會受公教不分家影響)
受刑人
J653(看守所處分)、J720(補充653)、J755(監獄處分)、J756
律師/會計師
律師:J378-律師覆議委員會實同法院性質,故不得為行訴
會計師:J295-會計師覆議委員會僅為行政機關,得為行訴
學校→學生
J382、J684、J784→有權利即有救濟
責任
刑事責任
職務犯、準職務犯
依上級命令之行為,不負刑事責任,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行政責任
懲戒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合議庭
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降級、罰款...→先行停職
懲處
公務員服務機關以行政程序為之
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
民事責任
若從是私經濟行為,應適用民法規定;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則是用國家賠償法
保障
救濟
行政處分→複審→行訴
工作條件與管理措施→申訴→再申訴→
行訴(J785)
調任
104決2
未損及身分、官等及俸給等權益,是其僅屬乙之內部管理事項,並非行政處分→申訴及再申訴
停職
當然停職:觀念通知
先行停職
司法機關:保全處分
行政機關:行政處分
考績
通過保訓會函、104決,所有考績皆為行政處分
保訓會函:B2補充(電子檔)
權利:身分保障權、俸給權、退休金權、保險金權、撫恤金權、休假權、結社權、費用請求權
義務:忠實義務、服從義務、保密義務、保持品味義務、執行職務義務、迴避義務、善良保管義務、不為一定行為義務、申報財產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