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刑法 (犯罪 三皆理論, 構成要件要素 :), 常見 之 構成要件錯誤, 上面的分支, 競合 (§ 50 數罪併罰 (實質競合), 補:想像競合,…
刑法
犯罪 三皆理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違法性
責任性
補充: (須皆滿足)
不法行為
1.構成要件 該當性
2.具違法性
構成犯罪
不法 且 有罪責
構成要件要素 :
主觀
故意
過失
客觀
行為
行為人之 主體
行為人 之客體 (攻擊對象)
行為之結果
行為 之情狀
常見 之 構成要件錯誤
打擊錯誤
行為人 實行失誤
EX 甲射殺乙,因手抖 將乙身旁的 A犬 擊斃。
成立普通殺人之未遂犯 及 過失毀損罪 之想像競合
EX 甲射殺乙,因手抖 將乙身旁的 丙 擊斃。
成立殺人未遂犯 (對乙) 及 過失殺人 (對丙)
從一重之殺人未遂罪處斷
損傷之客體,非原來的目標
因果歷程錯誤
行為人 想要的 "結果" = 客觀發生之 "結果"
EX 甲想把乙從橋上推下去,預期乙溺斃身亡,
結果乙頭部撞到橋墩死亡。
仍成立 普通殺人既遂罪
原訂的方法 (實行手段) ≠ 實際發生的方法
主體錯誤
誤認自己
不具 該地位 or 資格
EX 甲不知自己懷孕,服用了 會導致流產之食物,造成胎兒流產
行為錯誤
行為人 不知道 此行為
會導致 犯罪結果 發生
對於此事實
欠缺認識
EX 乙 不知自己手中 玩具槍被他人掉包為真槍,乙 開玩笑向 小乙 開槍,致乙死亡
定義 / 意義
白話:客觀發生之犯罪 ≠ 行為人 主觀上 認識之犯罪
行為人 主觀上的認識 ≠ 不法構成要件 之 客觀事實
客體錯誤
(目標物錯誤)
構成要件
__
,
之客體錯誤
等價
EX 甲要殺乙,把床上的 丙 誤認為 乙 ,將丙殺害。成立 殺人未遂 (對乙) 及 故意殺人既遂 (對丙)
不等價
EX 甲在森林中,將乙 誤認為黑熊,射殺乙。成立過失致死
上面的分支
禁 止 錯 誤 (法規誤認)
行為人 "以為" 此犯罪事實 "合法"
EX:A以為在台灣吸大麻不犯法
事實上,已經構成犯罪
反面的禁止錯誤
行為人 "認為" 此犯罪事實 "違法"
EX:A以為跟B分手,觸犯 § 293 遺棄罪
EX:甲和18歲的乙性交後,以為觸犯 §227條 與幼年男女性交及猥褻罪
事實上,並沒有犯罪
"容許" 構成要件錯誤 (誤想系列)
行為人 誤認 "有" 阻卻違法之存在
誤想正當防衛
EX:A於深夜下班後,走在昏暗巷子裡,不料有隻手拍了A肩膀,A立刻拿辣椒水往後噴,B被噴到眼睛,因此摔傷,事後得知,B只是想將A掉落的卡片還給A
誤想緊急避難
"反面容許" 構成要件錯誤
行為人 "不知" 以具備阻卻違法之事實 (情狀)
偶然防衛
EX:甲正欲開車撞死乙,恰好乙正準備對丙實施搶劫,而且甲對乙的犯罪行為並不知情。
偶然避難
競合
§ 50 數罪併罰 (實質競合)
觸犯多項法條 (案件)
以上 (最長期) / 以下 (合併)
EX 甲偷剪刀 (偷竊),而後又占為己有 (侵占)
多個案件,一起審理
多個行為, 侵害不同法益
補:想像競合
之類型有:
補充
擇一關係
吸收
特別關係
裁判 -> 選 較重的罪
EX 車禍,有毀損罪、傷害罪 (不同法益)
同一行為
侵害 "不同的" 法益
補:法條競合
裁判 -> 選 最適合的罪
EX 拿刀刺甲,觸犯 傷害、重傷罪 (同一個法益)
同一行為
侵害 "同種" 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