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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熟的, 人事條例, 來歷不明物-不報告, 處罰鍰行為,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行政中立法, 時間 (聲請拘提, 留置, 抗告, 管收), 處刑罰…
我不熟的
社維法
責任
得減
70以上
精神耗弱
監護-->治療
14以上-18未滿
管教
瘖啞人
監護-->治療
過失
**幫助
必減、免
**自首(27)
不罰
心神喪失人
監護-->治療
未滿14歲(以下X)
管教-->收容
正當防衛+現在
緊急避難+不得已
不可抗力
依法令
正常罰
教唆
利用
共犯
轉罰
疏於管教
(未滿18、心神喪失、精神耗弱)
法代、監護人
限罰鍰、申誡(分則規定部分)
EX3日拘,3萬以下罰鍰->只罰罰鍰
併罰
特種工商業-營業負責人
18-1延伸蜂蜜煎油飯(刑法)->歇業
處罰
沒入物
應
所生所得
限制
行為人所有
查禁物
得
所用
限制
行為人所有
比例原則
法條22、23
我以為:當場查扣
CF實際"宣告沒入"--裁處後
種類
6種
競合
數行為
分別處罰(原則)
通知前
同條款=一行為(得加重)
書面通知(送達)
逕行通知
一行為
二結果
從一重
同條款
從重(沒有記憶點)
數裁處如何執行?
停業
同處所-不逾20
歇+停
同處所=歇
不同處所=併
歇業
同處所-執一
不同處所-併執
罰鍰=不逾6
拘留-併執行,不逾5
沒入=併執
申誡=執一次
先思考6種處罰
CF
執行完畢
再有違反
三個月內
得加重
審酌情形
動刺手生品 智關義危犯
同刑法量刑
得加重情形
81條 媒合性交易、(拉客)、情節重大(分則)
執畢再有違反(3個月)
數行為-送達通知前違同條款(以一行為論)
勒令歇業
當鋪 不報告
遊樂場 深夜 不報告
危險物、查禁物 631 7.8
製運販儲
製運販攜陳
淫詞穢劇 善良風俗
風密監由販
負責人
代表人
商業
受僱人
從業人員
有限合夥
公司
有期以上
救濟
聲明異議
撤回
抗告
捨棄
撤回
時間-5日
管轄
署屬(專業)機關
社維法僅說:專業機關、內政部核准
函示:
保二
國道
航空
港警
鐵路
偏遠地帶
授權警察所、分駐所
管轄權(屬地)
境外
航空器、船
停泊
出發
本籍
境內
行為地
行為人
居
所在
住
分則
善良風俗
性交易
定義
媒合、意圖媒合拉客
性交易、意圖性交易拉客
處罰
80性交易
3W罰鍰
81媒合
315
3日拘
1-5W
不罰
專區
性交易
媒合
拉客X
專區
可以做的事
性交易
媒合
營業登記、執照
自治條例
健康檢查
不能做的事
廣告
故意
故意訛索(安寧秩序)(3拘18000)
故意窺視(善良風俗)(6000)
故意踐踏(妨害財產)(1500申)
故意謊報(妨害公務)(拘12000)
思考如果是過失就不到處罰的程度--CF 過失減輕處罰
子法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請求未滿三歲
通報勤指中心
出入所通知單
簿冊每日核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救濟
執行
調查
何謂裁處確定
聲明異議、抗告
宣示、送達
處分、裁定
送達翌日+5日
捨棄(抗告)、撤回(2者)
到達受理機關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裁處確定5
簡易庭 45案 未抗告-受裁定人/警機關 送達翌日 第五日 期滿
抗告-地院/分院簡易庭-宣示/送達
聲明異議-地院/分院簡易庭-宣示/送達
捨棄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抗告-書狀到達
警處分 未聲明異議 送達翌日 第五日 期滿
勒令歇業/停業之執行57
執行通知單 送達翌日 命令
未停業/歇業
張貼公告/適當方法
調查
通知
強制到場
及時制止
逕行通知
現行違序
不服通知
但-確知身分無逃亡--通知書-不到逕裁
警察法
授權法令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施行細則
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警察教育條例
警察法施行細則
警察勤務條例
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造冊
彈藥
每月5
使用狀況
每季(3月)
配賦基準
機關員額
報署核配
警大警專
署統調配
預算來源
購置、國造
中央
保修
使用機關(X地方)
武器壞了
陳舊不堪、重大損耗(任務)
換發(舊換新)
毀損滅失(依法令、不可抗力)
註銷修理
記憶點(不見了無法修,只能註銷)
內政部、警政署差別
掌理-全國,指導監督-地方(縣市警政警衛)
執行-全國,掌理-業務
業務有啥
水上
專業(航鐵漁森礦)
刑事
國境
外事
保安
預算
中央立法交地方執行
中央按地方狀況編(參J307)
預算標準
內報行核
經費不足
直轄
內轉行核
縣轄
署轉內核
地方立法地方執
(直轄市警政警衛、縣警衛)
地方自行編列
(地方制度法)
警察事權
施行細則
中央立法事項
教育
種類階段、師資、教材
服制
著用服式
官規
職務等階(職等)
官職
請假
獎懲
服務
考績(X考試X考核)
遷調
退休
任免
撫卹
俸給
CF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俸給
考核
考績
退休
任職
任官
官等(總則)
撫卹
官職俸核績退撫
官等
CF憲增6
考試院掌理事項
撫卹
法制事項
級俸
陞遷
考績
褒獎
任免
口訣:升級烤麵包
退休
銓敘
保障
口訣:退服保全
警察教育條例
警察常年訓練辦法(內政部定)
進修教育
佐、專
深造教育
正監研
勤務制度
勤務單位組合方式
全國性法制
業務-戶外衛交營 保正市消災
官制
組織編制
地方立法事項
(縣市警政、警衛)
常訓-實施
勤務-實施
業務-實施
機構-設置裁併
義警、駐衛警-組設、編練、派遣、管理
其他
地方預算
警察任務
李震山
如何達成警察任務
危害防止
私權
特殊情形(原則不介入)
公共性
公共秩序
社會安全
職務協助
臨時
輔助
被動
犯行追緝
法定職權(警察法)
偵輔機關(輔助司法)
競合
考量點
指令權
衡量權
行政危害防止
裁量原則(衡量權)
刑事犯行追緝
法定原則
兩者競合
法益衡量(比例原則)
集會遊行法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定義
偶發性
無召集人
自發聚集
緊急性
事起倉促
無法目的
法律性質
行政規則
申請與否
偶發性
可不申請(符合要件)
緊急性
即時許可
不予許可
違反11
明顯是實足認-生命身體自由、財物重大損壞
同一時處路-他人許可
明顯是實足認-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不合法團體申請
違反6、10
不合9
目的
路線
負代糾
人數
車輛
處所管理人-同意
撤銷、廢止許可
得
應
違反11(許可事項)
事由
天然災變
維護集遊安全
重大事故
維護公共利益
維護社會秩序
我記成違反許可限制事項(14)
維護安全
妨礙公務
秩序衛生
機關安寧
人時處路
化裝辨識
違反許可限制事項?
警告、制止、命令解散(25條)
負責人
不能當負責人
無國籍
未執畢
有期徒刑
保安處分
未成年
監護輔助宣告
負責人的義務
結束
清理18
疏導22
違反-處罰
疏導
3萬以下-28
命解散不解散
3-15萬-28
18維持、清理
3萬以下-27
過程-
維持18
連帶賠償
主管機關的權責
處罰權
執行權
救濟權
處分權
指導權
處罰
集遊中違法
未主持未清理
未許可集遊
警告、制止、命令解散
命解散不解散
犯刑法
妨害他人集遊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任官
任官資格
曾任+升官等
考試及格
不得任用
年齡
考試等級-官職等級
升官等
搭配警察教育條例看
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任職
陞遷
法令依據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依人事條例,內政部定
意義:
陞遷較高序列、遷調同一序列
資績並重
內陞外補
特殊功績=陞職(
署
審議)
行政執行法
即時強制
免賠(補償)理由-可歸責事由
如何陪?
金錢+實際(特別)損失
特別損失
不符補償決定
訴願+行政訴訟
時間:知2過5
受損失標的
身體
財產
生命
我原本思考即時強制是否不行補償 XX
怠金
時間:義務"逾期"不履行
金額:5000-30W,得連續、得加重
性質:執行罰,間接強制手段之一
目的:促使履行義務
併罰:得與罰金罰鍰併罰
施行細則
執行筆錄
直接
強制、及時強制情況急迫可報告書
17條重點
2拘提
顯逃匿
通知不到
不擔保、未履行才聲拘
5日內裁定(法院)
4管收
顯有逃匿
隱匿處分
顯不履行
虛偽拒絕報告
不 逃 隱 虛
6擔保限居
人-顯逃匿
財產-隱匿處分
義務-顯不履行
調查-拒絕陳述
報告-虛偽拒絕
通知不到
X限居
不 逃 隱 拒 虛 不到
準用程序
拘提
刑事訴訟法-拘提、羈押
筆錄記載(訊問)(金錢不履)
強制執行法
管收裁定
民事訴訟法-抗告
管收
管收條例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違反本法處罰
考績法
其他法
懲戒、懲處
公懲法
適用人員
(依法任用(派用))
公立學校
法定機關
準用人員
施法前已
進用
、學校改制
留用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公立研究機構兼行政職
公立校長、兼行政職
軍訓教官、軍職人員
機關學校(公立)依法聘僱
公營事業決策人
正式公務前,實習訓練人員
行政法人有給專任
公股私法人董監
參選
請假
事假
休假
公假X
違法態樣
具名具銜廣告(例外2血2姻)
站台助講(例外2血2姻)(我會把站台助講跟主持集會搞混)
主持集會、連署(下班後X,too)
動用資源
行政罰法
刑事不罰(不起訴、緩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不付保護、免刑、緩刑)
行政照罰
緩起訴、緩刑
公益捐、勞務
折抵
撤銷
退罰鍰
一行為不二罰
刑事罰優先
24
已拘留不罰鍰
警械使用條例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可以製售持的警械(2)
銬
電
棍
網
可以持有的警械(7)
不含警銬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何謂警械
警械分類
刀
槍
**其他
瓦電
應
噴
棍
CF應勤"裝備"
警察勤務裝備機具配備標準
種類
蒐證
通信
防護
用槍規範
如何判斷用槍是否合法?
用槍人員 當下的合理認知 +事後調查(輔助)
判斷什麼?
危害情形
鳴槍制止情形
逕行射擊情形
警察職權行使法
立法目的
保障人民權益
依法行使職權
維持公共秩序
保護社會安全
第一條
CF警察法維保防促
相同為保護社會安全、維持公共秩序
資料蒐集
保存時間
跟監
達成目的即銷毀(例外保存必要)
遴選第三人
專案建檔(機密)-機密檔案管理辦法-未解密永久-CF警職五年
路口監視
1年
治安顧慮人口
至遲5年
集遊
結束立即
跟監
蒐集什麼資料?
行為、生活情形
方法
目視、科技工具
同意
局長
做什麼動作
觀察、動態掌握
目的
防止犯罪
職習集組
輕五年
性質
資料蒐集活動
時間
1年 延1
保存
達成目的-銷毀
調查犯罪+必要
遴選第三人
範圍
及於隨行人
危害什麼
公共安全
公共秩序
生命
身體
自由
名譽
財產
發動要件
防止犯罪
防止危害
蒐集方法
祕密蒐集
核准(同意)
局長/分局長
內政部訂
遵行辦法
考核
遴選
運用
職權
X警察職權
時間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1+1
人事條例
醫療照護
安置就養
撫卹
子女教養
慰問金
退休
態樣
全失能
半失能
(殉職)死亡
受傷
相關法規
警察人員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照護辦法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或半失能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
撫卹(殉職)
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
暴力、意外危害
來歷不明物-不報告
加工
修配
買賣
當鋪
寄存
處罰鍰行為
處罰時效
適用行政罰法(3年)
主持、維持秩序、清理
未疏散致繼續
命解散不解散(負、代、主)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內政部指
揮
監督
設警政署
內部單位
辦理業務
次級單位
行政中立法
不可做
媒體具名具銜廣告
配偶、2血2姻-只具名
上班時間政黨活動
職務必要行為
辦公場所穿/戴/掛
連署活動-主持/發起/領導
公家資源印/貼/散布
長官要求違法($14)
禁止
報告上級長官(檢具事證)
未依法處理-
監察院檢舉
=失職
可做
入黨
政治團體
請假參選
事假、休假
名單公告日-投票日
時間
聲請拘提
5日
留置
24小
抗告
10日
管收
3月+1次
處刑罰
命解散不解散(首謀)
侮辱公署、公務員、他人
妨害合法集遊
程序
申請
通知
申覆
檢送
決定+通知
一般
6
日前
3
日內
2
日內
2
日內
2
日內
緊急
即刻
1
1
半
半
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
淫詞
善良風俗技藝
穢劇
地方預算標準
經費不足
陳補助
直轄
內轉行核
縣轄
署轉內核
中央按地方情形規劃
內轉行核
24-26重點
一行為
多行政法
罰鍰部分
最高額(從一重的概念),不得低於最低額
其他處罰
ex 沒入、
併罰
已拘留不罰鍰
含刑法
刑事優先+行政併罰(沒入、)
數行為
分別罰
競合
違禁物、危險物
危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扣留
種類規格表
警械使用條例1
種類=內政部
種類+規格
行政院(警械種類及規格表)
公共遊樂場所-深夜聚集-不報告
負責人
管理人
準用
事項
法律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公務人員考績法
PS本辦法未規定
資遣
撫卹
退休
薪給
考成
其他給與
留職停薪
公務人員任用法
罰鍰
申請分期
經濟狀況
三個月內
執行通知書5日內(X翌日)
裁處確定10日內(翌日)完納
=再次違反
1行為論(得加重)
CF再有違反
公務人員保障法
J785後改認為行政處分
Link Title
救濟類型
終身照護
結果
全失能
半失能
發生
勤務
暴力
意外危害
行政罰法
一行為
社維法
他行政罰
社維已拘留,他法不罰鍰
CF社維38
刑法+社維=停歇沒鍰
釋字808
生、得
我會跟
所用
搞混
應、得
不許可情形
負代糾資格不符
國安社秩公益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他人已許可
不合法團體申請
檢具資料不全
場所不同意
禁制區
營業 設備 許可(違法)
製運販貯
查禁物
製運販攜陳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警察機關暫支領警佐待遇人員管理辦法
陞職
X
任免、遷調
=警佐
母法授權
人事條例
適用
事項
義務請假限制禁止事項
公務人員服務法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保險
公教人員保險法
X指揮
因為地方自治
何謂裁處確定?
案件類型
簡易庭
X抗告
送達翌日 第五日期滿
聲明異議/抗告
宣示/送達
警處分
X聲明異議
捨棄上訴權
抗告權、撤回聲明異議/抗告
書狀到達
適當方法
參法務部民國94年02月23日法律決字第0940004824號函
做表格
蒐集資料章節
我記成10天
抗告
抗告10日內
CF社維法5日
全失能、半失能
子女教養
終身照護(醫療照護、安置就養)
退休
慰問金
不到場
行政執行處可以做?
限制住居
聲請拘提
逕行拘提X
逕行管收X
心神喪失CF精神耗弱
教唆CF幫助
未滿18要管教
緩刑 V 假釋X
應勤"器械"-銬、繩、網
第12條
第16條
91但=緊急性集會名詞定義
緊急、偶發 定義還沒記清楚
宣告+疏導
情節重大、再次違反
情節重大、再次違反
情節重大、再次違反
情節重大、再次違反
官階=警佐
協助X=正職(單獨執行勤務)
X處分書 X裁定書
偵查犯罪X
不能私自決定或進行
無隱私合理期待
X裁處確定後再違反
不能由他人代履行才能處怠金
X登記日
糾察員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