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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程序, 憲法要求:, 影響公務員【身分】處分之作成方式, 公立大學 (行政契約, 不續聘決定), J742未變更見解, 受教育權, 保險…
土地徵收程序
憲法要求:
1.儘速性原則 #516
2.相當性原則 #652
違反此一憲法要求→失效
影響公務員【身分】處分之作成方式
司法懲戒
懲戒法
免除職務、撤職
由懲戒法院以「判決」作成
行政懲處
考績法
1絕對法保
2明確性
3正當程序
免職
由行政機關以「VA」作成
實質為
懲戒
111憲判字9:得由機關為之?
可以!
公立大學
行政契約
教師
不服
申訴
再申訴
行政訴訟
公立大學不服再申訴決定
106年6月決議
不得提行政訴訟
不續聘決定
J742未變更見解
補充
如具體事項目中涉及特定人權益,則具VA性質,得救濟
受教育權
§21
國民教育
(國小、國中)
人民有
「請求權」
§22
國民教育以外
(高中、大學)
人民僅有
「防禦權」
,而無請求權
保險
人身保險
J576
無複保險制度之適用
財產保險
(價值可計算)
複保險無效
(防止不當得利)
需用土地人(機關)
1.請求核准徵收
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2.核准徵收處分
土地法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
3.核定徵收補償費之發放
土地所以權(人民)
移轉登記土地所有權
公務員突破
一.基礎經營關係理論
J187、J243
基礎關係
1.
公法上財產關係
2.
影響公務員之處分(ex:免職)
得救濟
經營關係
未影響公務員身分之處分(僅能從內部申訴)
二.重大影響理論
J298
對公務員其他權利重大影響→得救濟
無重大影響(ex:申誡乙等)
得救濟
僅能申訴
(仍不得救濟)
三.權利侵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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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特別權利關係突破
J382
基礎關係
(退學)
得救濟
經營關係
(退學以外)
不得救濟
(僅能內部申訴)
J684
大學生
得救濟
大學生以外
不得救濟
J784
得救濟
依教師法
111憲判字11
變更見解:
不續聘決定非VA,係所為契約的意思表示
98年7月決議
VA
111憲判字11認違憲
都市更新
J516
個別變更
VA
得救濟
通盤檢討變更
法規
不得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