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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佐人、代理人 (§35~§38-1) - Coggle Diagram
輔佐人、代理人
(§35~§38-1)
輔佐人
資格
一般§35Ⅰ
配偶
直系
三旁血
家長家屬
法代
特別(精障、心智)
§35 Ⅰ、§35 Ⅰ之委任人
主管、社福之社工
其他專業
程序
言詞或書狀
權限
陳述意見,但不得與明示相反
聲請調查證據(§163Ⅰ)
在場權(§271 Ⅰ、§273 Ⅰ)
辯論證據能力(§288-2)
異議權(§288-3)
代理人
資格§38準用§29
偵查中:律師
審判中:律師。但審判長同意,得非律師。
限3人(§38準用§28)
要件§36
最重拘役或專科罰金案件
審判中、偵查中皆可
委任書狀
偵查中:檢察官或警察
審判中:每審級
權限
同本人
審判中閱卷權(§38準用§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