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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 專題-追繳公法上之不當得利 - Coggle Diagram
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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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合
處罰數
行政罰&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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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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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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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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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處程序
裁處
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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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二、製作書面紀錄。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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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酌加減及擴張
罰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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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9Ⅱ)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
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8),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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