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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實行為 - Coggle Diagram
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指導(165)
類型
規制性指導
調整性指導
助成性、授益性
合法性
形式
需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
原則上方式自由,例外再相對人請求且無特別困難時以書面為之
實質:法律優位、法律保留(重要性理論)
特徵
不具有法律上強制力
對特定相對人為之
實現行政目的之行政手段
救濟方式:行政爭訟(給付訴訟)、國賠、損失補償
意義:不以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事實行為,又以人民為對象,機關有所表示並以影響人民之行為為目的,故與其他事實行為有所不同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總論
意義
無拘束力與直接法效果
公行政一切並非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以發生事實效果為目的之行政措施
僅該法律效果並非該目的之所在,而係配合議定狀況會產生間接法效果
類型
單純事實行為
內部行為:機關相互間或機關內部單位間意見之交換、文書之往來,有隸屬關係之公務員間簽呈或指示
認知表示(觀念通知):認知表示為僅生事實上拘束力之意見表示行為
處分+事實行為
實施行為:通常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分或行政計畫之行為
強制措施:機關運用物理上強制力,以實現行政處分之內容或逕行執行法令之行為
合法性
形式合法
法未明文,仍須具備
以正確之程序及依規定之方式作成,在內容上無瑕疵
實質合法
法律優位
法律保留
比例原則
救濟
結果除去請求權
構成要件
侵害結果仍在持續中且除去在事實上可能
造成權利侵害的結果
結果除去須符合比例
權利受到公權力之侵害
救濟途徑
執行結果除去請求權:以行政處分之作成為前提,故須先排除該處分之效力或存在→需先提起撤銷訴願或撤銷訴訟,以排除行政處分(行訴4+196Ⅰ)
一般結果除去請求權:以事實行為為對象,故無排除處分之問題
→直接提起給付訴訟(8)
法律根據
肯定說:比較法援引(德國)、類推民法767條與法治國原則
否定說:法無明文規定、國賠法7有和結果除去相同的效果
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