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行政命令 - Coggle Diagram
行政命令
類型
行政規則
授權對內:公務員服務法授權之公務員請假規則
種類
組織性:內部組織單位業務之分工
裁量性:協助下級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裁量基準
解釋性:協助下級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則
作業性:對業務處理方式所為之一般性規定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
其權限或職權
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
非直接對外
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159)
解釋性行政規則之變更
學說:有利說(前後見解何者有利)、確定說(若處分已確定,則不受後解釋見解影響)
實務(J287):原則採確定說,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應不受後釋示影響;未確定者則受後釋示影響
解釋性行政規則非自發布或下達日起發生效力,其效力及於發布下達日之前
合法性
形式合法
所有規則皆「下達即生效」
解釋性、裁量性行政規則需下達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實質合法:不得牴觸上位規範與一般原理原則
法規命令
意義(150)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
基於法律授權
,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之規定。
違反效果(158)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無效
︰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
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合法性控制
實質合法
依法行政(150Ⅱ):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一般原理原則
形式合法
程式+方式
預告&評論(154)
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
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違反效力
有效說:倘無158條所定之情形,仍屬完全有效之命令
無效說:以158Ⅰ(牴觸法律)適用,認牴觸154而無效
聽證(155、156):原則上不需要,例外(職權認必要、法律規定)才需要
發動(152)
法規命令之訂定,除由
行政機關自行草擬
者外,並得
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
。
前項提議,應以書面敘明法規命令訂定之目的、依據及理由,並附具相關資料。
生效要件(157)
應經核定者,於核定後始得發布
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管轄權
再授權?
原則上不允許再授權(J443、J524)
須有法律明確授權,以行政規則來制定(陳新民意見書)
授權明確性:依相對法律保留判斷
行政機關:內部單位、營造物(僅限營造物利用規則)、公營事業無權限,委託私人原則上否定、例外肯定
緊急命令
J543
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例外因事起倉促,一時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者,則應以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並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由執行機關再行發布
追認僅得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其內容,如認部分內容雖有不當,然其餘部分對於緊急命令之整體應變措施尚無影響而有必要之情形
詳見法源
要件
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發布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總統發布
必要性
職權命令
【爭點】職權命令存在的空間?
否定說:行程174Ⅰ
肯定說
J443: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
功能最適:行政權具專業、靈活、彈性、快速、效率等特質
例:決定津貼是否發放須法律授權,但方式(時地)可以職權命令規範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中標7,職權對外)
審查
立法審查
同意權保留:以國會之同意作為生效要件
廢棄請求權保留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0~62: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後通知原訂頒行政命令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逾期未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單純送置義務:負有義務將行政命令送交國會審查
授權母法可直接規定(已生效),但H應將訂定的行政命令送國會審查,國會有權於嗣後請求廢棄該命令
國會聽證權之保留:非經聽證,不得訂定行政命令(我國並無規定)
司法審查:可透過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或法官於裁判時排斥不用該法
行政審查:基於行政一體,上級機關認為違法或不當時,皆得予已撤銷或停止適用,並得令變更
概念
名稱
中標法3: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地制27、29
行政部門基於法律授權或職權,就一般事項所制定之普遍抽象之法規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