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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 Coggle Diagram
行政法
行政執行法
行政執行之執行期間
救濟程序
行政執行之開始與終止
其他執行程序上共同規定
行政執行之基本原則-比例原則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執行機關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得為行政上強制執行之義務
即時強制
概念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之合法要件與違法效果
行政處分之效力
行政裁量與判斷餘地
行政處分之無效
行政處分之附款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行政處分之內容
違法行政處分之治療
行政處分之概念
行政命令
行政規則之訂定依據、性質與程序
行政規則之種類
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
行政規則之效力
「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標準
行政上事實行為
行政上事實行為與依法行政原則
對行政上事實行為之救濟
授益性事實行為與負擔性事實行為
行政指導
概念
第一章、行政基礎法
第二節、行政法原理原則
實體原則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表現
無不值得保護之信賴
信賴基礎
公私益衡量
法不溯及既往
:warning:案例 p.1-37 ~ 1-38
實務:否定說。
學說:肯定說。
真正與不真正
真正溯及既往:業已終結
原則違憲:適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
部分大法官認為:「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前業已完結,但尚未判決」,屬真正溯及既往,適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例外合憲的情形:新法在預料之中、舊法因違憲溯及失效而被新法取代、舊法不明確而無法信賴、為排除立法漏洞補救公益之迫切需要
不真正溯及既往:尚未終結、並無永不變動之信賴
原則應被容許:!::用信賴保護原則給與財產保障
例外違憲的情形:對個人信賴保護大於公益時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實務
未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軍醫賠償金額較高
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繳清罰鍰才能換發行照、以自用小貨車牌照申領/管理判斷車輛定期檢驗合格與否
期待可能性原則
:warning:案例,111司律 p1-42 ~ 1-43
實務、學說均認甲之主張有理由
明確原則
拘束立法權之明確性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
嚴格標準:適用於刑罰構成要件,目的/內容/範圍均須可預見
寬鬆標準:適用於行政罰和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目的/內容/範圍僅需可推知
法律明確性原則
可理解/預見/司法審查
再授權禁止原則
法無轉委任之授權,行政機關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代為制定法規
拘束行政權之明確性原則
適用法條明確
事實明確
法效明確
裁量濫用禁止
實務認為: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不符法規授權目的,即屬違法
誠實信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
權利失效理論
禁反言原則
比例原則
階段一:目的合法正當 --> 手段合法正當
階段二:(目的)適當性、(手段)必要性、衡平性
:fire:考點:干預行政是否通過必要性審查?p.1-87
平等原則
本質相同的事物應做相同的處理,但得基於正當理由為差別待遇
新模式平等原則
一、需有可比較之分類標準與判斷差別待遇存在;二、需差別對待之目的正當;三、差別對待之目的與手段間合於比例而不失衡
不存在不法的平等:理由係依法行政原則之優先貫徹,不得任由行政機關違法在前,後又援引平等原則請求行政機關做成更多不法行政行為
依法行政原則
法律優位(消極)
法律保留(積極)
J443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
1.憲法保留 EX憲8人身自由
2.絕對法律保留:國會定之
學說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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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對法律保留:法規命令
除得經國會立法外,尚得以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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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無須法律保留: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
僅屬細節性、次要事項,僅對人民產生輕微影響或不便之干預行政,亦非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保障之重大給付行政事項,則毋庸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加以規範,可以「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定之
:warning:爭:地方自治事項(EX地制法28條2款)之法律保留密度?
傳統實務:絕對法保
晚近實務:相對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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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原則
背佳句:適用公益原則,須從具體事件各方利益之比較集其交互影響,加以檢討,求其平衡完備而無所偏廢;蓋國家本為人民之集合,公益應係私益的疊加,從而並無公益先於私益之理,其優先順序,須由相關權限規定及衡量規則加以規範
程序原則
適用(行程法的)前提
法律是否另有規定?
法律另有規定(行程法3:1除):適用特別法
:warning:優先於行程法的特別法之判斷方法?
嚴格規定說
雖該程序規定並非完整,但相較行程法之相關規定較為嚴格,而對人民程序保障較優厚者,優先適用
時期區分說
行程法制定公布「前」:以完整規定說為主,嚴格規定說為輔
行程法制定公布「後」:尊重其他程序規定
完整規定說
已有首尾完整一套的程序規定時,優先適用
無:適用行程法
機關排除(行程法3:2)
:warning:本條項是否包含檢察機關在內?
學:不包含
有認為本條項是列舉規定,應從嚴解釋;另有認為,上開機關自願遵守行程法,並無禁止之理
事件排除(行程法3:3)
程序義務
資訊公開義務(政府資訊公開法6~8)
禁止程序外接觸義務(行程法47:1-3)
若未遵循本條項的效果:該公務員所為之決定「得撤銷」
迴避義務(行程法32~33)
迴避義務之例外:無論何人擔任均可能利害相關,即無從解決反射性之利害問題,且在事實上無迴避可能,則無迴避必要 ex公務員年度調薪案、立法院審議立法院之預算
違反迴避義務之效力
全程未迴避:瑕疵無從補正,「處分違法得撤銷」
半途始迴避:「需重新進行程序」,始能治癒未即時迴避之瑕疵;「若未重新程序,則應視為全程未迴避處理」
合法送達義務
補充送達(行程法73:1-2):轉交,不適用利衝者
留置送達(行程法73:3):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
直接送達(行程法72):當面
寄存送達(行程法74):寄存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或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公示送達(行程法75):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職權調查義務(行程法9、36)
聽證義務
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時,負有聽證義務,並適用聽證程序,做成聽證的行政處分時,需踐行法定程式(行程法54-66、107-108)
:!:不服經聽證之行政處分者,免經訴願及其先行程序(行程法109),構成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訴願取代之例外」
程序權利
資訊請求權 p.1-51 ~ p.1-53
行程法46:特殊性資訊請求權
實務:應優先適用行程法46
政府資訊公開法:一般性資訊請求權
陳述意見權(行程法102-106)
迴避申請權(行程法33:1-4)
第三節、行政之自由領域
二、法律效果之自由性:行政裁量
(二)功能:典型情形,一般裁量;特殊情形,個別裁量
(三)司法審查 FOR 裁量瑕疵
1.原則:無涉合法性審查
原則上,行政機關依行程法第10條行使裁量權均屬合法,僅是適當與否的問題,惟行政機關仍須為合義務之裁量,否則有可能成為不適當之裁量。
法院「不得審查裁量之適當性」,人民僅得向從適合義務審查之行政機關請求職權廢止該處分,或向訴願受理機關提起訴願尋求救濟
德實:若法規是否賦予人民無瑕疵裁量決定請求權處於模糊地帶而不易判斷時,應採有利於基本權保障之解釋,承認人民之主觀公權利
2.例外:(具裁量瑕疵時)全面合法性審查,裁量瑕疵有3類型:
(1)裁量逾越:A.裁量逾越授權規範之範圍或目的 或 B.違反行政法原理原則
(2)裁量誤用:A.裁量不足 B.思慮不周 C.權衡失誤
(3)未為裁量減縮至零的唯一適法決定
B.判斷
C.效力
A.意義
(一)意義:行政經立法授權,有裁量空間,得決定(是否)裁量及選擇(何種)裁量
判斷自由:多種適法決定
三、反思
(一)區分必要之檢討
(二)革新理論之提出:司法機關原則上應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僅在其決定罹有瑕疵時,始例外回復全面合法性審查
一、構成要件之自由性:不確定法律概念及判斷餘地
(一)不確定法律概念
係指構成要件中,內容空泛及不明確之法律概念,立法者藉此使行政保有彈性,惟仍須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1.經驗概念:透過感官或經驗之狀況或事件認識其意涵 ex日出前、日落後
:!:2.規範概念:需透過法律評價方能認識其意涵 ex必要時、國家安全、公序良俗
(二)判斷餘地 aka 涵攝 :!!:
3.判準:授權規範理論
:warning:如何判斷立法者將不確定法律概念授權予行政機關?
授權規範理論為通說,需經法明文規定或法律解釋而可充分明確得出立法者意思時,行政機關方有判斷餘地
4.類型
(2)高度科技性判斷
(3)高度政策性決定
(1)高度屬人性判斷
(4)委員會合議決定 :warning:
傳統見解:委員專業/獨立/多元性,且若受國會任命則具有民意基礎
學說批評:重點是為確保委員會不受國家行政權影響,從而該評估具有客觀性,此等意見不能透過鑑定人或其他專家學者的主觀意見取代。
另有認為,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係因出席委員會之所以享有判斷於地,係因出席委員帶入不同公民意見,將文資法不確定訂法律概念之文化資產定義,經由審議決議對特定文物予以定性,具體化其特徵意義
2.論據
立法者將涵攝的最終決定權交予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涵攝判斷自屬法律之一部,行政法院僅能審查營政機關之決定是否合法,而不得以其見解代替行政機關之見解,意即行政法院僅得進行「低密度/有限度」之審查
至於規範概念本身的解釋及事實認定,乃行政法院享有最終決定權,即不存在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
5.司法審查 FOR 判斷瑕疵
行政法院僅能審查行政機關涵攝過程之「合法性」,若判定為違法則具有判斷瑕疵,此時行政法院可對涵攝過程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
:warning:如何確認行政機關之涵攝是否罹有判斷瑕疵?
實:1.六項標準說、2.八項標準說、3.以「進行判斷作成結論之理由」判斷其違法性:若僅有結論卻無理由,應被認定為恣意濫用而違法
學:行政機關享有判斷餘地的理由不同,針對各種判斷餘地發展個別審查目錄,建立其司法審查事項
1.意義
將法律事實涵攝於規範概念,行政機關有最終決定權;:!:注意,判斷餘地僅存在於規範概念之涵攝,不存在於規範概念本身的解釋及事實之認定(後述2.論據)
判斷自由:唯一適法決定
6.比較:計畫形成自由
第四節、行政法律關係
一、以(主觀)公權利為標的之行政法律關係
(一)公權利
:warning:如何判斷人民是否享有公權利?
通:新保護規範理論
步驟1:須人民具體引據特定法規範(包括法律及法規命令;原則不含行政規則,惟基於平等原則而發生間接對外效力時,行政規則亦可引用);注意:人民究以哪個法規範家以請求?
:warning:爭點:「憲法基本權利條款」可否作為保護規範?
(二)區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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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文見解:以權益侵害來源為區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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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否定說:事涉國家財政能力、社會資源分配,於此不得以基本權利規範作為保護規範。
步驟2:須系爭法規範係屬保護規範,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
步驟3:須人民為系爭保護規範所保障之對象
少:法律狀態反面理論 (only台大法研)
1.意義:公法授予個人得為自己之利益,請求國家為特定行為之法律力量
2.功能
行政救濟法上:用於判斷「第三人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請求給付型之一般給付訴訟」之「:!:訴訟權能」
國家賠償法上:主要判斷公務員是否成立「:!:怠於職務型之人的國賠責任」
行政實體法上:確認人民是否享有請求行政機關作成特定行為、不作為或容忍之主觀公權利
(二)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
(三)公義務
二、以司法院解釋為中心的特別權利關係
第二章、行政組織法
第一節、行政主體
一、公權力受託人
(二)限制
(三)效力
(一)意義
2.須委託私人行使權力
法律授予、行政處分授予、行政契約授予
私法羅致之私人 ex拖吊業者
3.須受託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
行政助手ex義交、專家參與ex私人實驗室
1.須由公行政對私人(自然人、私法人、私法組織之公營事業)為之
:warning:爭:私人是否包含非法人團體?
肯:多數見解認為,非法人團體係廣義之公法人
否:非法人團體不具權利能力,無法承擔公法上權利義務
(四)限制
第二節、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