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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之訊問 §94~§100-3, 違反效果§158-2 Ⅰ - Coggle Diagram
被告之訊問
§94~§100-3
告知義務§95Ⅰ
1、罪名
2、緘默權
3、選任辯護人
4、調查有利證據
違反效果§158-2Ⅱ
原則:不得作為證據。
例外:非出於惡意+自由意志
夜訊§100-3 Ⅰ
原則:禁止
例外:
1、明示同意
2、夜間拘提、逮捕到案查驗人別
3、檢察官或法官許可
4、急迫
嫌疑人請求§100-3 Ⅱ
夜間:日出前、日沒後 §100-3 Ⅲ
違反效果§158-4
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
功能訊問
99台上1893決
憲法§16訴訟權保障犯嫌享有緘默、選任辯護人、調查有利證據請求權。
§100-2:警察詢問犯嫌準用§95、§100-1
功能上相當案情詢問應有§100-2準用§95、§100-1規定,嚴守犯罪調查程序正義、落實訴訟權履踐。
違反效果§158-2 Ⅱ
原則:不得作為證據
例外:非出於惡意+自由意志
程序
人別訊問§94
告知義務§95 Ⅰ
事物訊問§96-§288Ⅲ
錄音錄影§100-1 Ⅰ
原則:全程錄音,必要時全程錄影。
例外:急迫+記明筆錄
違反效果§100-1 Ⅱ
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訊問期間
即時訊問§93 Ⅰ
§93-1 Ⅱ:§93-1 Ⅰ不得訊問
1、交通
2、解送
3、§100-3 Ⅰ
4、身體健康
5、辯護人4小時
6、通譯6小時
7、具保責付4小時
8、提審
違反效果§158-2 Ⅰ
原則:不得作為證據
例外:非出於惡意+自由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