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之訊問
§94~§100-3

程序

人別訊問§94

告知義務§95 Ⅰ

事物訊問§96-§288Ⅲ

告知義務§95Ⅰ

1、罪名

2、緘默權

3、選任辯護人

4、調查有利證據

違反效果§158-2Ⅱ

原則:不得作為證據。

例外:非出於惡意+自由意志

錄音錄影§100-1 Ⅰ

原則:全程錄音,必要時全程錄影。

例外:急迫+記明筆錄

違反效果§100-1 Ⅱ

不符部分,不得作為證據

夜訊§100-3 Ⅰ

原則:禁止

例外:

1、明示同意

2、夜間拘提、逮捕到案查驗人別

3、檢察官或法官許可

4、急迫

嫌疑人請求§100-3 Ⅱ

夜間:日出前、日沒後 §100-3 Ⅲ

違反效果§158-4

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

訊問期間

即時訊問§93 Ⅰ

§93-1 Ⅱ:§93-1 Ⅰ不得訊問

1、交通

2、解送

3、§100-3 Ⅰ

4、身體健康

5、辯護人4小時

6、通譯6小時

7、具保責付4小時

8、提審

違反效果§158-2 Ⅰ

原則:不得作為證據

例外:非出於惡意+自由陳述

功能訊問
99台上1893決

憲法§16訴訟權保障犯嫌享有緘默、選任辯護人、調查有利證據請求權。

§100-2:警察詢問犯嫌準用§95、§100-1

功能上相當案情詢問應有§100-2準用§95、§100-1規定,嚴守犯罪調查程序正義、落實訴訟權履踐。

違反效果§158-2 Ⅱ

原則:不得作為證據

例外:非出於惡意+自由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