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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行為併用禁止原則, 雙階理論 - Coggle Diagram
雙行為併用禁止原則
98.7決
解聘、停聘、不續聘決定在主管機關核准前,為法定要件尚未成就的不利益行政處分
原則上不得救濟,例外在教師法規定時可救濟
雙行為併用-不認為禁止
106年6月份決
條文規定除有法律規定,不得就再申訴結果提起訴訟,且基於行政一體原則
教師再申訴後,委員會決定不予維持決定,大學是否得提起行訴?
憲判字11號
因大學自治故無需考量行政一體原則
認不予續聘為公法上意思表示
變更106會議決議、98.7決
95.7決
雙行為併用-不認為禁止
雙階理論
BOT甄審程序
後階段-投資契約為行政處分
【爭點】前後階段關係
學說:以調整契約代替契約無效
實務:若前階段甄審決定被撤銷,則契約會因違反規定而歸於無效
前階段-甄審公告為行政處分
J540
前階段行為如提起承租、承購之「申請」屬於公法性質;後階段建立買賣、租賃等則屬私法契約
政府興建國宅給人民申請與承租承購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