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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單一性 - Coggle Diagram
案件單一性
上訴不可分§348Ⅱ
判決一部上訴,其有關係部分,視為已上訴。
上訴不可分例外:§348 Ⅱ但
原審諭無罪、免訴、不受理
避免被告受裁判突襲,
並減輕被告訟累為目的
上訴不可分例外:§348 Ⅲ
刑、沒收、保安處分
單一
犯罪事實單一
事實一罪
單純一罪
法律一罪
實質一罪
接續犯
繼續犯
集合犯
結合犯
吸收犯
加重結果犯
裁判一罪
想像競合
被告單一
效果
審判不可分
檢察官起訴全部
法院認數罪
漏判
補判
法院認一罪
漏未判決
§379 12 上訴、非常上訴
檢察官起訴部分
不可分
267,全審判
沒有不可分
X §267,未起訴,不得審判
起訴不可分§267
最高法院37年特覆字第3722號判例
顯在性事實+潛在性事實=均有罪
具不可分關係
犯罪事實認定
原則
§394 Ⅰ 第二審
例外第三審
§394 Ⅰ 但 :訴訟程序
§394 Ⅰ 但:得依職權調查事項
§393
1、§379各款
3、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既判力擴張
一部有罪
及於全部
一部無罪
一行為一罪
(接、繼、加)
及於全部
一行為數罪
近:不及全部
數行為數罪
(連、牽、結、吸)
不及全部
上訴三審不可分
最高法院76台上2202例
不得上訴第三審
§376 Ⅰ:
3、刑320、321竊盜
4、刑335、336 Ⅱ 侵占
5、刑339、341詐欺
6、刑342背信
7、刑346恐嚇
8、刑349 Ⅰ贓物
9、毒10 Ⅰ:施用一級
毒11 Ⅳ:持有二級20g以上
2、刑277傷害
1、最重三年以下、拘役或專科罰金
例外
§376 Ⅰ但
第一審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
第二審撤銷並諭知有罪
§348 Ⅱ但:
有關細微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裁判上一罪重罪得提起第三審,輕罪雖不得上訴,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第三審應併同審理,但須以重罪合法上訴。
N案件= N被告 X N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