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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總論), 法律保留, 緊急命令的要件, 行政規則 - Coggle Diagram
「依法行政」(總論)
行政
特徵
公益取向性
受法拘束性
一體性與層級性
積極性與主動性
形成性、延續性與未來性
分類
「行政作用」觀點
干涉行政(侵益行政)/給付行政(服務行政)
法律保留
「適用之法規」而言
公權力行政(高權行政)
私經濟行政(國庫行為)
行政營利行為:以增加國庫收入為目的為主要目的,而以私法組織型態或特設機構所從事之營利行為(不為行政目的考量,單純考量營利)
行政輔助行為:為推行行政公務需要物資或勞務之支援,常以私法行為取得(間接達成行政目的)如:租用辦公室等
行政私法行為:以私法行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直接達成行政目的)
【爭點】私經濟行政是否有基本權之拘束
行政私法說(通說):行政私法行為有拘束力,行政輔助行為與行政營利行為不具拘束力
全面適用說:國家所為皆為公益,皆得以對抗
無拘束力說:若有拘束力會導致締約強制義務,使國家從事私經濟行為不具彈性或效率
實務
(J457)
配耕為使用借貸,為行政私法行為→受基本權之拘束
「行政組織」觀點
事務領域:內部行政/外部行政
執行職務主體:直接行政/間接行政
行政受拘束程度
羈束行政(...應...)
裁量行政(...得...)
定義
實質意義:行政乃立法、司法之外(扣除說)→循環論證之弊端
法律為憲法的第一次實現,行政與司法為憲法的第二次實現,而司法是不受上級指令拘束的機關(積極說)→現代行政活動也有許多獨立行使之行政機關
行政無法定義僅能描述
形式意義:行政院組織法下之機關所為之行為→行政之概念無法被充分涵蓋
公私法區分
實益
行政程序適用對象
強制執行
法律解釋原則不同
【爭點】公法可否類推適用私法
肯定說(通說):需行政法上有法律漏洞之存在,且無其他公法領域法律足以適用時否定說:公私法間各有不同之法理,不得類推適用
J474
確定訴訟途徑
探求國家賠償基礎
判斷爭議
社會保險:勞保(J568)、公務人員保險(J466、J540)、全民健保(J533)皆具公益均為公法
行政機關出租、出售與借貸(J457):為使用借貸之私法法律關係
其他-私人請求除去柏油(J758):私法關係
土地事件:公地放領(J89)、耕地徵收與放領(J115)、核定與調處(J128)均屬公法
理論
主體說:其中一主體為公法人則為公法
新主體說:以各法規主體之歸屬為標準
權力說:以當事人地位區分(公法不對等、私法平等)
事件關聯說-J115:某一事件中一部分事實關係明顯屬於公法關係者,將整體事件視為公法關係
利益說:以法律保護者為公益或私益為區分
公權力理論
判斷之難題
公權力少有人民權利之直接規範
行政特質在於追求公益
保護規範理論之操作
J469
無保障特定人
釋字出現前不得救濟
根據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等綜合判斷,可得出有保障特定人意旨
得出保障特定人意旨者得救濟
有保障特定人
具主觀公權利,可提起救濟
公權利意義
反射利益
個人因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義務或因相關法律規定而獲得間接的事實上利益
行政法規範立法目的僅在於達成公共利益,多無保障特定人
主觀公權力
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之權力
公法規範賦予人民法律之力,得為自己利益請求國家作為、不作為或容忍之地位
法源
不成文法源
司法判解
大法官解釋為法源
一般司法判決只對系爭個案有拘束力,非法源
一般法律原理原則(僅為補充性法源)
明確性
法律明確性
J432:理解可能性、預見可能性、審查可能性
授權明確性
根據法治國原則
判斷標準
刑罰相關-嚴格:可預見行為可罰性、目的明確、內容明確、範圍明確(J522)
裁罰性不利事項(中度):目的明確、內容明確、範圍明確(J522)
非裁罰性不利事項、重大給付行政(寬鬆):目的明確、可推知內容範圍(J538)
行政行為明確性:行程5
誠實信用:行政法8前段(信賴保護)
行政自我拘束
基於憲法「平等權」之保障
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處分時,對於相同或同一事應受合法「行政慣例」之拘束
需有行政慣例存在、慣例本身須合法、行政機關就該事件有決定餘地
比例原則
行程7
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必要性)、對人民權益損失最少(適當性)、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狹義比例性)
平等:相同事件需為相同之處理,不同事件應為不同之處理,且不包含不法之平等
不當聯結禁止:行程94(附款)、行程137(行政契約之雙務契約)
有利不利一體注意:行程9
習慣法
J400既成道路-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於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是法源
法律位階
與規範審查
法源位階
效力優先原則
憲法>法律>命令
憲法>法律>命令>委辦規則/憲法>法律>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
適用優先原則:低階法源優先適用(因較具體)、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不溯及既往原則
真正溯及既往:原則不適用
不真正溯及既往
原則上可適用
新法對現在正在進行的、尚未終結的事實及法律關係向將來發生作用
成文法源
命令
行政規則(行程159):非法源但裁量性、解釋性行政規則可能透過
「行政自我拘束源則」
產生間接外部效果
職權命令:是法源
法規命令(行程150):是法源
緊急命令(憲增第二條第三項):是法源
【爭點】職權命令是否有存在空間:行程174-1(否定說)/「毋須法律保留」、功能最適(肯定說-通說)
地方法規
第一回第33~34頁
是法源
法律-是法源
國際條約
J329: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效力者為條約
原則須總統締約、立法院議決,例外需事先授權、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條約具法律效力應當為法源
法律優先適用,條約為補充性位階
憲法-是法源
行政裁量
個案裁量/一般裁量
決定裁量(得自由決定是否採取一定的措施)/選擇裁量(在多種措施中選擇一種或數種行之)
司法審查密度
例外:瑕疵理論
裁量怠惰
裁量濫用:發生牴觸法律授權的目的、漏未審酌應加斟酌的觀點、參雜與事件無關的因素或動機、違反一般之法律原則或憲法保障基本權利規定意旨
裁量踰越
裁量收縮至零
原則:審查合法性、不能審查合目的性(原則上不生違法問題,行政法院不得加以審查)
不確定法律概念
指內容特別空泛,不明確之法律用字
司法審查密度
原則:完全審查權限
例外:尊重行政判斷
實務承認考試決定(J319)、學生學業評量(J382)、大學教師升等評量(J462)、地方制度法中的特殊事故(J583-原則上尊重地方)
學說承認:考試成績判定、具高度屬人性規定、由社會多元利益代表或專家組成之委員會所做的決定、由獨立行使委員會所做的決定、具有預測性或評估性的決定、具有高度政策性的決定、高度專業之技術性決定
例外加以審查(J319):審查考試程序是否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無錯誤、有無逾越權限、有無濫用權力
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行政裁量的區別:質的區分說
不確定法律概念以受到司法機關審查為原則,行政裁量以不受法院審查為原則
法律保留
J443
相對法律保留: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
法律
加以規定之,如以
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
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
具體明確之原則
毋須法律保留: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之次要事項,則得
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
為必要規範
絕對法律保留: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須以制定
法律
之方式為之
法理依據
民主原則:主權在民
法治國原則:保障人民
爭議探討
學說
預算保留說:給付行政並未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且法定預算程序與立法程序相當
法律保留說:預算程序與立法程序並不相同,又給付之結果可能會造成預算排擠效應,故仍有侵害人民權利的可能性
實務:J443
重要性理論
:重要的國家事項皆應由立法者以法律規定
J614
緊急命令的要件
總統發布
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必要性(比例原則)
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行政規則
作業性:業務處理方式
組織性:單位業務之分工
解釋性: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
裁量性:協助行使裁量權而頒定之裁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