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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編 (標的, 債務不履行, 發生, 定金&違約金, 消滅, 保全, 移轉) - Coggle Diagram
債編
標的
在數種給付中選擇其一,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208)
選擇之效力溯及債之發生時 (212)
債務人或債權人有選擇權,應向他方當事人以
意思表示
為之;但由第三人選擇時,應向債務人及債權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209)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超過部分無效 (205)
債務不履行
種類
給付遲延
給付有期限
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期限
自被催告起負遲延責任
可請求損害賠償/解除契約
給付遲延的債務人對於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產生的損害仍應負責
不完全給付
瑕疵給付
加害給付
瑕疵可否補正
可補正
債務人依
給付遲延
負責
不可補正
債務人依
給付不能
負責
給付不能
自始客觀給付不能
契約無效
自始主觀給付不能/嗣後給付不能
僅可歸責於債務人
債權人可請求賠償/解除契約
僅可歸責於債權人
債權人仍須給付,但若債務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債權人可請求讓與/請求交付拿到的賠償物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債權人
雙方均免給付
可歸責於雙方
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但適用過失相抵 (217)
契約未成立時可請求賠償 (245-1)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洩密
故意隱瞞重要事項
損害賠償請求期限為
兩年
應盡附隨義務 e.g. 出售機器應告知特殊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發生
事實行為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多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
連帶
負損害賠償責任 (185)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侵害他人 (187)
行為時有識別能力
與法定代理人
連帶
負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
法定代理人負責
僱用VS.承攬
僱用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
僱用人與行為人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188) e.g. 老闆&員工
但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承攬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定作人
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189)
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無因管理
法律行為
契約
懸賞廣告
多人同時完成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者取得報酬請求權;同時完成時共同取得
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定金&違約金
違約金 (250)
懲罰性違約金
違約時除了賠償損害外,必須再另行支付約定金額
損害賠償金額預定性違約金
先約定好如須求償的話需要賠的金額
定金
證約定金 (248)
拿到定金時推定契約成立
違約定金 (249)
履行時
返還或當作給付的一部份
不能履行時
歸責於付定金的人
不得請求返還
歸責於拿定金的人
加倍返還定金
不可歸責於雙方
返還定金
消滅
保全
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