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884-910;質權 - Coggle Diagram
884-910;質權
動產質權;884-899-2
質權人權利義務
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
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應以對於自己財產同一之注意收取孳息,並為計算。
前項孳息,先抵充費用,次抵原債權之利息,次抵原債權。
孳息如須變價始得抵充者,其變價方法準用實行質權之規定
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亦應負責
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害及質權人之權利者,質權人得拍賣質物,以其賣得價金,代充質物
如經出質人之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於法院。質權人屆債權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就提存物實行其質權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質物之所有權移屬於質權人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
質權人應於拍賣前,通知出質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擔保之債權消滅時,質權人應將質物返還於有受領權之人
債務人權利義務
設定
動產之受質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出質人無處分其質物之權利,受質人仍取得其質權
質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保存質物之費用、實行質權之費用及因質物隱有瑕疵而生之損害賠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保存質物之費用,以避免質物價值減損所必要者為限
準用;參895
消滅
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或交付於債務人而消滅。返還或交付質物時,為質權繼續存在之保留者,其保留無效
質權人喪失其質物之占有,於二年內未請求返還者,其動產質權消滅
質物滅失而消滅。但出質人因滅失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質權人對於前項出質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仍有質權,其次序與原質權同。
給付義務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向出質人為給付者,對於質權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質權人得請求出質人交付其給付物或提存其給付之金錢。
質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四項之規定。
營業質權;參899-2
最高限額質權;參899-1
權利質權;900-910
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
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
債權
設定應以書面為之;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之義務
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
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應於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時,一併登記
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亦得依第893條第一項或第895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
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亦得行使該權利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
有價證券
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附屬之證券,係於質權設定後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行人或出質人交付之
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
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
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票據、或其他依背書而讓與之有價證券
其所擔保之債權,縱未屆清償期,質權人仍得收取證券上應受之給付。如有使證券清償期屆至之必要者,並有為通知或依其他方法使其屆至之權利。債務人亦僅得向質權人為給付
收取之給付,適用第905條第一項或第906條之規定
準用;參909
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