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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3;運送 - Coggle Diagram
38-93;運送
貨物運送
載貨證券
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
對於依載貨證券所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
對於貨物之各連續運送人之行為,應負保證之責。但各連續運送人,僅對於自己航程中所生之毀損滅失及遲到負其責任
應載明事項;參54
貨物一經有受領權利人受領,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
例外;參56
貨物之全部或一部毀損、滅失者,自貨物受領之日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未起訴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解除其責任
載貨證券有數份者
在貨物目的港請求交付貨物之人,縱僅持有載貨證券一份,運送人或船長不得拒絕交付。不在貨物目的港時,運送人或船長非接受載貨證券之全數,不得為貨物之交付
請求交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應即將貨物按照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寄存,並通知曾為請求之各持有人,運送人或船長,已依第一項之規定,交付貨物之一部後,他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者,對於其賸餘之部分亦同
其中一人先於他持有人受貨物之交付時,他持有人之載貨證券對運送人失其效力
持有人有二人以上
運送人或船長尚未交付貨物者,其持有先受發送或交付之證券者,得先於他持有人行使其權利
關於提單之規定,於載貨證券準用之
載貨證券所生之爭議管轄;參77-78
運送人或船長權利義務
貨物運達後,運送人或船長應即通知託運人指定之應受通知人或受貨人
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
受貨人不明或受貨人拒絕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並通知託運人及受貨人
得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拍賣狀況;參51
船舶適載
發航前及發航;參62
船舶於發航後因突失航行能力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為免除前項責任之主張,應負舉證之責
對於承運貨物之裝載、卸載、搬移、堆存、保管、運送及看守,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知悉貨物為違禁物或不實申報物者,應拒絕載運。其貨物之性質足以毀損船舶或危害船舶上人員健康者亦同。但為航運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
知悉貨物之性質具易燃性、易爆性或危險性並同意裝運後,若此貨物對於船舶或貨載有危險之虞時,運送人得隨時將其起岸、毀棄或使之無害,運送人除由於共同海損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發見未經報明之貨物,得在裝載港將其起岸,或使支付同一航程同種貨物應付最高額之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航行中發見時,如係違禁物或其性質足以發生損害者,船長得投棄之
毀損或滅失,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不負賠償責任事由;參69
為救助或意圖救助海上人命、財產,或因其他正當理由偏航者,不得認為違反運送契約,其因而發生毀損或滅失時,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
貨物之性質及價值;參70
運送人或船長如將貨物裝載於甲板上,致生毀損或滅失時,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託運人之同意並載明於運送契約或航運種類或商業習慣所許者,不在此限
貨物未經船長或運送人之同意而裝載者,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其貨物之毀損或滅失,不負責任
託運人權利義務
對於交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之通知,應向運送人保證其正確無訛,其因通知不正確所發生或所致之一切毀損、滅失及費用,由託運人負賠償責任
不得以前項託運人應負賠償責任之事由,對抗託運人以外之載貨證券持有人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所受之損害,非由於託運人或其代理人受僱人之過失所致者,託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發航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到達目的港而將原裝貨物運回時,縱其船舶約定為去航及歸航之運送,託運人僅負擔去航運費
航行中,因海上事故而須修繕時,如託運人於到達目地港前提取貨物者,應付全部運費
在航行中遭難或不能航行,而貨物仍由船長設法運到目地港時,如其運費較低於約定之運費者,託運人減支兩運費差額之半數
如新運費等於約定之運費,託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如新運費較高於約定之運費,其增高額由託運人負擔之
解除契約
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疵,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
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一,其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
如為往返航程之約定者,託運人於返程發航前要求終止契約時,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二;對於當事人之間,關於延滯費之約定不受影響
對船舶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或為數次繼續航行所訂立之契約,不適用之
以船舶之一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非支付其運費之全部,不得解除契約。如託運人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及賠償加於其他貨載之損害;參
託運人皆為契約之解除者,各託運人僅負前條所規定之責任
對船舶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或為數次繼續航行所訂立之契約,不適用之
託運人因解除契約,應付全部運費時,得扣除運送人因此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另裝貨物所得運費四分之三
種類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者
應以書面為之
載明事項;參40
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託運人僅得以約定或以船舶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為運送
僅就船舶可使用之期間,負擔運費。但因航行事變所生之停止,仍應繼續負擔運費
係因運送人或其代理人之行為或因船舶之狀態所致者,託運人不負擔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船舶行蹤不明時,託運人以得最後消息之日為止,負擔運費之全部,並自最後消息後,以迄於該次航行通常所需之期間應完成之日,負擔運費之半數
託運人所裝載貨物,不及約定之數量時,仍應負擔全部之運費。但應扣除船舶因此所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因另裝貨物所取得運費四分之三
運送人非於船舶完成裝貨或卸貨準備時,不得簽發裝貨或卸貨準備完成通知書;參52
另行簽發載貨證券者,運送人與託運人以外載貨證券持有人間之關係,依載貨證券之記載
以件貨之運送為目的者
以減輕或免除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對於因過失或本章規定應履行之義務而不履行,致有貨物毀損、滅失或遲到之責任者,其條款、條件或約定不生效力
旅客運送
旅客權利義務
於實施意外保險之特定航線及地區,均應投保意外險;參81-82
解除契約
發航二十四小時前,得給付票價十分之二,解除契約;其於發航前因死亡、疾病或其他基於本身不得已之事由,不能或拒絕乘船者,運送人得請求票價十分之一
船舶不於預定之日發航者
在船舶發航或航程中不依時登船,或船長依職權實行緊急處分迫令其離船者,仍應給付全部票價
旅客在航程中自願上陸時,仍負擔全部票價,其因疾病上陸或死亡時,僅按其已運送之航程負擔票價
旅客於船舶抵達目的港後,應依船長之指示即行離船
船方權利義務
對於旅客供膳者,其膳費應包括於票價之內
依船票所載,運送旅客至目的港
違反時,旅客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運送人或船長
船舶因不可抗力不能繼續航行時,運送人或船長應設法將旅客運送至目的港
旅客之目的港如發生天災、戰亂、瘟疫,或其他特殊事故致船舶不能進港卸客者,運送人或船長得依旅客之意願,將其送至最近之港口或送返乘船港
運送人或船長在航行中為船舶修繕時,應以同等級船舶完成其航程,旅客在候船期間並應無償供給膳宿
除本節規定外,準用本章第一節之規定
船舶拖帶;92-93
共同或連接之拖船,因航行所生之損害,對被害人負連帶責任。但他拖船對於加害之拖船有求償權
拖船與被拖船如不屬於同一所有人時,其損害賠償之責任,應由拖船所有人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