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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船舶 - Coggle Diagram
6-37;船舶
海事優先權
優先受償之權;海事優先權;其次因建造或修繕船舶所生債權,其債權人留置船舶之留置權;末位優先抵押權;其他債權
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海事優先權自其債權發生之日起,經一年而消滅
種類
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
得就同一僱傭契約期內所得之全部運費,優先受償,不受第27條第二款之限制;參28
時效自離職之日起算
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
三、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
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
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第22條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賠償請求,不適用
標的
船舶、船舶設備及屬具或其殘餘物。
二、在發生優先債權之航行期內之運費。
三、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
四、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
五、船舶所有人在航行完成前,為施行救助所應得之報酬。
順序
同次航行
位次依第24條各款之規定
一款中有數債權者,不分先後,比例受償
第24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債權,如有二個以上屬於同一種類,其發生在後者優先受償。救助報酬之發生應以施救行為完成時為準
共同海損之分擔,應以共同海損行為發生之時為準
因同一事變所發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債權,視為同時發生之債權
不屬於同次
其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先於前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
船舶所有權
船舶
除給養品外,凡於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一切設備及屬具
所有權或應有部分之讓與
移轉,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參8
建造中
承攬人破產而破產管理人不為完成建造者,船舶定造人,得將船舶及業經交付或預定之材料,照估價扣除已付定金給償收取之,並得自行出資在原處完成建造。但使用船廠應給與報償
共有;參11-16
處分及其他與共有人共同利益有關之事項,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儘先承買;共有權一部分之出賣,致該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以其應有部分供抵押時,應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
共有船舶經理人;參17-20
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
限制責任
船舶所有人責任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
包括船舶所有權人、船舶承租人、經理人及營運人
本次航行,指船舶自一港至次一港之航程;所稱運費,不包括依法或依約不能收取之運費及票價
附屬費,指船舶因受損害應得之賠償。但不包括保險金
船舶價值之估計;參23
船舶所有人,如依第21條之規定限制其責任者,對於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應證明之
不適用情形;參22
適用事項
一、在船上、操作船舶或救助工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
二、船舶操作或救助工作所致權益侵害之損害賠償。但不包括因契約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
三、沈船或落海之打撈移除所生之債務。但不包括依契約之報酬或給付。
四、為避免或減輕前二款責任所負之債務
船舶所有人應補足金額情形;參21
抵押權;33-37
書面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得就建造中之船舶設定
僅船舶所有人或受其特別委任之人始得為之
共有人中一人或數人,就其應有部分所設定之抵押權,不因分割或出賣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