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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1186-1223 - Coggle Diagram
遺囑;1186-1223
方式
密封遺囑
參;1192、1193
代筆遺囑
參;1194
公證遺囑
參;1191
口授遺囑
參;1195、1196、1197
自書遺囑
參;1190
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參1198
通則;1186-1188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第1145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特留分;1123-1125
參1223
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執行;1209-1218
執行人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
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執行人權利義務
報酬請求權;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開視
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效力;1109-1208
生效
遺囑人死亡時
遺贈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
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
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撤回;1219-1222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視為撤回
遺囑人於為遺囑後所為之行為與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部分,遺囑視為撤回
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