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損害補償 - Coggle Diagram
損害補償
基本法理體系
信賴利益之補償
保護人民財產權之價值及人民對客觀法秩序之信賴(信賴保護)
社會補償
社會國原則、衡平補償
國家對人民所受之損害(雖非直接來自於國家,惟究與國家未能善盡職責有關)特主動給予一定之補償,藉此實現社會正義
公法上危險責任
立法者對於國家違法行為之賠償責任負有憲法上之立法義務
德國通說將國家危險責任侷限在國家對所提供或經營的設施(核能電廠、鐵道)所存在的危險應負無過失擔保的情形
特別犧牲
為公共利益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構成個別人民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特別犧牲時,基於憲法保障平等權的要求,應對其損失給予適當的賠償
特別犧牲之損害補償
傳統領域
財產權公用徵收(剝奪 )
有徵收必有補償
正當法律程序
J513:依土地法辦理徵收未依法公告或不遵守法定三十日期間者自不生徵收效力
J516:補償需相當,且須儘速發給
J409:需就損害最小的部分為之
J579:所有權、財產權人皆須補償
公益徵收(干涉)
未逾越社會義務-不構成特別犧牲
J564:騎樓禁止設攤未逾比例原則
J577:課予商品業者標示尼古丁含量未逾忍受範圍
逾越社會義務-構成特別犧牲
J336:公共設施保留地
J400:既成道路(財產權人)
J440:既成道路地下部分
J747:設施穿越上空或地下會侵害地上權
非傳統領域(非財產權領域)
J670
冤獄賠償法實質上為國家因實現刑罰權或實施教化之公共利益,故其本質為「補償」
許宗力大法官意見書(批判)
目的與土地徵收不同
公益實現比起土地徵收較為抽象
適用特別犧牲似未有洽,危險責任理論較適合
補償法理為特別犧牲
要件
須對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值得保護之利益
需基於公益的必要性
損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
需為合法行為
須對財產或其他權力造成損害
補償義務需有法規之依據使得請求
須為行使公權力的行為
唇齒理論
可否依大法官解釋請求損害補償
否定說
實務見解強調仍須以法律依據始得為之
機關最適理論:立法者之功能最適
肯定說
財產權保障實已包括「無補償及無財產權之侵害」
J747
內文控制在地上權,並未回應J400之爭點
羅昌發大法官意見書:舉輕以明重、外溢效應
J400所謂依法律辦理徵收應解釋為憲法委託立法,故立法未制定法律屬於法律漏洞,應得類推適用有關規定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