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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行迴避, 訴訟消滅, 管轄 (法定管轄, 裁定管轄), 同一案件, 甲打乙, §252, 提出\提起, 送交,…
法官自行迴避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避免重複審理
避免審檢合一
程序法
上之特別關係
實體法
上之特別關係
被害人
訴訟消滅
一案一訴一判
撤回(一案一訴一判)
判決(一案一訴一判)
管轄
法定管轄
固有管轄
土地管轄 §5
事務管轄 §4
競合管轄 §8
牽連管轄 §6
裁定管轄
指定管轄 §9
移轉管轄 §10
同一案件
甲檢
甲院
甲判決
先確定
後確定
乙檢
乙院
錯誤
乙判決
錯誤
後確定
錯誤
先確定
正確:
§441非常上訴
正確:
上訴
正確:
§303不受理
甲打乙
乙提出
告訴
進入檢察官
起訴
V
不 \ 緩 起訴
X
乙
不告訴
進入檢察官
簽結
X
(烏龍)起訴
§303③ 不受理判決
§252
訴訟條件欠缺
形式上欠缺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實體上欠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實體上處罰條件欠缺
無法認定其罪
八、行為不罰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有罪,但免刑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提出\提起
訴訟係屬
送交
形式:§304、§303、§302
實體:§301 \ §299
二審判決
當事人不服,上訴
二審
原審
§384 :
不合法
不准許
已喪失
裁定駁回
送交上級 §385
三審
偵查 §228
§245 不公開
公訴
訴之發生
偵查
P
終結
起訴法定主義
起訴處分
起訴便宜主義
不起訴處分
應 §252
得§253微罪、254起訴無實益、255其他
緩起訴處分
3年以外+1~3年
處遇政策+雙處分制
撤銷不返還
告訴人
原P
合法
無理由
送交上級
上級檢察(總)長
合法
無理由:駁回
交付審判
有理由
→偵查
→起訴
不合法:駁回
原檢察長
維持原處分
撤銷原處分
→起訴
→偵查
有理由:撤銷原處分
→偵查
→起訴
不合法:駁回
強制再議 §256 III
法院
§228、245 II、231-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