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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4;(票據)付款 - Coggle Diagram
69-84;(票據)付款
參加付款;77-84 :warning:
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者,有參加承兌人時,執票人應向參加承兌人為付款之提示;無參加承兌人而有預備付款人時,應向預備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
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不於付款提示時為清償者,執票人應請作成拒絕付款證書之機關,於拒絕證書上載明之;違反規定時,對於被參加人與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為之。但至遲不得逾拒絕證明作成期限之末日
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
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索權
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數人時,應由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者或預備付款人參加之
參加付款,應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為之
參加付款,應於拒絕付款證書內記載之。
參加承兌人付款,以被參加承兌人為被參加付款人,預備付款人付款,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無參加承兌人或預備付款人,而匯票上未記載被參加付款人者,以發票人為被參加付款人。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參加付款準用之
參加付款後,執票人應將匯票及收款清單交付參加付款人,有拒絕證書者,應一併交付之。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參加付款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但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
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
付款;69-76
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付款人
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到期日前之付款,執票人得拒絕之。
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
提示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
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為付款地不通用者,得依付款日行市,以付款地通用之貨幣支付之。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在發票地與付款地名同價異者,推定其為付款地之貨幣
執票人在第69條所定期限內不為付款之提示時,票據債務人得將匯票金額依法提存;其提存費用,由執票人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