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58-68;(匯票)保證、到期日 - Coggle Diagram
58-68;(匯票)保證、到期日
到期日;65-68
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作成拒絕承兌證書者,依第四十五條所規定承兌提示期限之末日,計算到期日
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應扣減之;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
格式
一、定日付款。
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三、見票即付。
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準用45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無相當日者,以該月末日為到期日
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半或數個月半付款之匯票,應依前項規定,計算全月後加十五日,以其末日為到期日
票上僅載月初、月中、月底者,謂月之一日、十五日、末日
保證;58-64
應記載事項;參59
保證人
未載明被保證人者,視為為承兌人保證;其未經承兌者,視為為發票人保證。但得推知其為何人保證者,不在此限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
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得行使執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之追索權
匯票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
保證人,除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均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