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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匯票)發票、背書 - Coggle Diagram
24;(匯票)發票、背書
背書
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
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
方式;參31-32
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轉讓
背書人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
塗銷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
第29條之規定,於背書人準用之
匯票得讓與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
前項受讓人,於匯票到期日前,得再為轉讓。
連續
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
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
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
委任取款
應於匯票上記載
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以同一目的更為背書
其次之被背書人所得行使之權利,與第一被背書人同。
票據債務人對於受任人所得提出之抗辯,以得對抗委任人者為限
發票
受款人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
付款人
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亦得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
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付款處所
應記載事項;參24
其他;參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