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Coggle requires JavaScript to display documents.
125-144;支票 - Coggle Diagram
125-144;支票
付款人
以第4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
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
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二、發行滿一年時。不在此限
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不敷支付支票金額時,得就一部分支付之;執票人應於支票上記明實收之數目
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
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18條、第130條及第136條之規定
正面劃平行線二道
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
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違規定而付款者,應負賠償損害之責。但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支票金額
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約定之數,足敷支付支票金額時,應負支付之責。但收到發票人受破產宣告之通知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權利義務
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前,執票人不得為付款之提示
付款之提示期限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不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對於前手得行使追索權。但應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付款人於支票或黏單上記載拒絕文義及其年、月、日並簽名者,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
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基本事項
應記載事項;參125
限於見票即付,有相反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以支票轉帳或為抵銷者,視為支票之支付
發票人權利義務
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於提示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罰則;參141-142
無存款餘額又未經付款人允許墊借而簽發支票,經執票人提示不獲支付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該支票面額以下之罰金
簽發支票時,故意將金額超過其存數或超過付款人允許墊借之金額,經執票人提示不獲支付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該不足金額以下之罰金
於提示期限內,故意提回其存款之全部或一部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使支票不獲支付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準用;參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