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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8;(匯票)拒絕證書、謄本、複本 - Coggle Diagram
106-118;(匯票)拒絕證書、謄本、複本
拒絕證書
應記載事項;參107
應在匯票或其黏單上作成之
匯票有複本或謄本者,於提示時,僅須在複本之一份或原本或其黏單上作成之。但可能時,應在其他複本之各份或謄本上記載已作拒絕證書之事由
付款拒絕證書以外之拒絕證書,應照匯票或其謄本作成抄本,在該抄本或其黏單上作成之
執票人以匯票之原本請求承兌或付款而被拒絕,並未經返還原本時,其拒絕證書,應在謄本或其黏單上作成
接續匯票上、複本上或謄本上原有之最後記載作成之;在黏單上作成者,並應於騎縫處簽名
由執票人請求拒絕承兌地或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之
應在匯票或其黏單上作成之;匯票有複本或謄本者,於提示時,僅須在複本之一份或原本或其黏單上作成之。但可能時,應在其他複本之各份或謄本上記載已作拒絕證書之事由
拒絕證書作成人,應將證書原本交付執票人,並就證書全文另作抄本存於事務所,以備原本滅失時之用;抄本與原本有同一效力
對數人行使追索權時,祇須作成拒絕證書一份
複本;114-117
複本應記載同一文句,標明複本字樣,並編列號數,未經標明複本字樣,並編列號數者,視為獨立之匯票
就複本之一付款時,其他複本失其效力。但承兌人對於經其承兌而未取回之複本,應負其責
背書人將複本分別轉讓於二人以上時,對於經其背書而未收回之複本,應負其責
將複本各份背書轉讓與同一人者,該背書人為償還時,得請求執票人交出複本之各份。但執票人已立保證或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受款人,得自負擔其費用,請求發票人發行複本。但受款人以外之執票人,請求發行複本時,須依次經由其前手請求之,並由其前手在各複本上,為同樣之背書;以三份為限
為提示承兌送出複本之一者,應於其他各份上載明接收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住址;執票人得請求接收人交還其所接收之複本。
接收人拒絕交還時,執票人非以拒絕證書證明左列各款事項,不得行使追索權
一、曾向接收人請求交還此項複本,而未經其交還。
二、以他複本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承兌或付款。
謄本;118-119
執票人
就匯票作成謄本時,應將已作成謄本之旨,記載於原本
應標明謄本字樣,謄寫原本上之一切事項,並註明迄於何處為謄寫部分
背書及保證,亦得在謄本上為之,與原本上所為之背書及保證有同一效力
為提示承兌送出原本者,應於謄本上載明原本接收人之姓名或商號及其住址;執票人得請求接收人交還原本
接收人拒絕交還時,執票人非將曾向接收人請求交還原本而未經其交還之事由,以拒絕證書證明,不得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