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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375;上訴 - Coggle Diagram
344-375;上訴
第二審;361-374
提起
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書狀
具體理由;未敘述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上訴是否有理由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
除駁回上訴,原審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
被告在看守所或監獄而不在第二審法院所在地者,原審法院應命將被告解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或監獄,並通知第二審法院
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之要旨
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
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除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判決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第二審判決,被告或自訴人得為上訴者,應併將提出上訴理由書之期間,記載於送達之判決正本。
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通則;344-360
捨棄、撤回
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書記官應速通知他造當事人
撤回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案件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者,亦同
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撤回
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
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送交上訴審法院以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
捨棄
應向原審法院為之
主體
檢察官
為被告之利益
告訴人或被害人
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三審;375-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