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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基礎論述, 基本國策:國家目標規範說 - Coggle Diagram
憲法基礎論述
憲法的意義與功能
功能
對國家機關權限與功能的基礎性規定
釐清職權分配
授權機關權限,不得逾越
Eg. §6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穩定的規制力量,減少政治力介入國家基本運作
保障人民的根本性法律
規制國家權力,保障人民權利
權利並非不能限制,而是限制必須合憲
§23:憲法提供判斷限制是否合憲的依據
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必要性
具有最高性
抽象性
基礎性
定位
公法
國家法
有重要意義的國家法經制憲或修憲成為憲法
規範國家基本秩序的法律
實質意義的憲法
存有一定基本原則,拘束國家行為
J499
分類
成文/不成文
規範性/名義性/語意性
原生性/衍生性
特性
最高性
Eg. §171, 172法律、命令不得牴觸憲法
行政、司法亦同
抽象性
憲法委託:立法者有具體化憲法的義務
憲法解釋在填補抽象內容有重要性
高度政治性
憲法的解釋與落實與政治現實的操作高度相關
憲法的修改
界線有無?
肯:基本原則是舊有制憲者的意旨,經過民主程序可以修改
否:憲法最高性的展現(J499)
憲法變遷
條文沒有變動,實質內涵已改變
法條:增修12
憲政慣例
客觀上長期反覆發生
主觀上人民須確信該慣例之遵循有憲法上效力與位階
仍應優先找尋憲法上的依據,慣例亦不可逾越憲法
憲法的解釋與適用
法律解釋方法
文義
如要逸脫文義另為理解,需要搭配其他解釋方法
體系
條文內、條文間相互觀察
目的
探求立法者的立法意旨與理性目的
歷史
注意事項
一致性原則
與其他憲法條文不應矛盾或體系不一致
Eg. 總統不受刑事訴究
但並非不得受檢察官偵查
實踐和諧原則
憲法保障的法益間衝突時應精確探知界線而不可偏廢
Eg. 新聞自由(11)與人格權(22)對立->J689
規範效力原則
解釋時盡可能求其理想規範效力,而非僅視為政策性規定
Eg. 基本國策條文亦可作為評價國家行為的輔助性標準(J626)
注意維持憲法所賦予國家機關權限內的功能,不應損及機關功能與互動
目的性擴張或限縮
吳信華,P.34以下
合憲性解釋
在解釋上選擇合憲的解釋結果
操作時不可違反法條文義
不可僭越立法者明確認知之意旨
基本國策:國家目標規範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