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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剩食原因 - Coggle Diagram
超商剩食原因
食安法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加工、運送、貯存、販賣、作為贈品
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逾有效日期
鮮食保存期限極短,食物很容易在運送中壞掉,「若有人吃壞肚子,誰有罪?」
食品保存期限一過,轉贈食物都是「違法」行為。
長期以來只有丟到垃圾筒的份
強迫進貨
要求比平均銷量多訂 5%
每間超商門市每天的報廢金額約為 2 千元
不配合訂貨可能影響續約
但目前的台灣,似乎僅能仰賴某些公益團體單純的善意
食物銀行
普及率低
全台超過575間
供不應求
便利商店總數已突破1萬3000家
台灣減少剩食難?
措施落後? 想法老舊?
他國面對剩食處理方法
西班牙:規定超市必須將即期品降價銷售,推廣當季、在地和有機的食品,若企業未遵守該法律規定,最高可能面臨6萬歐元的罰款或累犯最高50萬歐元的罰款。
美國加州第 1383 號法令設定環保新目標,於 2025 年之前將剩食回收率上調至 20% 以上。洛杉磯的回收計劃要求商業垃圾處理及回收公司與食物回收機構合作,並每年向這些機構提供資助。
法國:剩食法要求超市將未售完但仍可食用的食物捐贈給慈善團體、餵養動物或製作堆肥
美國:美國聯邦和各州法律中的「善良的撒瑪利亞人法」會保護無償捐贈剩食的企業,即使食材品質出現問題,亦可免除法律責任。
義大利:政府修正食物安全期限規範,並修正稅務法,讓企業在捐贈食品的同時,能依比例折抵垃圾處理稅,大幅增加企業捐贈食物的意願。
日本:剩食蠟筆
法國:立法禁止超商丟棄過期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