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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4-16 - Coggle Diagram
管轄;4-16
相牽連案件
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一人犯數罪者。
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
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
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妨害國交罪
指定或移轉管轄
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無管轄權
訴訟程序不失效力
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如有急迫情形,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必要之處分
檢察官行偵查時準用
犯罪地、被告之住所、居所、被告所在地
國外之本國籍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
同一案件
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