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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章程、發行新股 - Coggle Diagram
變更章程、發行新股
通常發行新股
法第267條第1項至第4項;員工、股東、特定人士
認購
超過比例,或有害原有股東之認股權,要屬公司與原有股東間之另一損害賠償法律關係,不影響員工已完成認股行為之效力。
防止原股東之股權因發行新股而被稀
釋,進而影響原股東基於股份所享有之權利
第 3 項;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
之決議剝奪或限制之
特定人並無身分限制,但無第4項得與原有股份分離而獨立轉讓權利
第272條;得以公司事業所需
之財產為出資
第267條第8項;不適用情形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私募股份與企業併
購法第8條發行股份時,亦無新股優先承購權
第274條;依第二百七十二條但書不公開發行時
第276條;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者
公開發行
第268條;核准
第269條;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
股
第270條;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第271條;違反法令或虛偽情形時,證券管理機關得撤銷核准
第273條;董事會應備置認股書
證券交易法第33條第3項;認股人逾期不繳納股款,即喪失其權利
第161條;
公司非經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不得發行股票;違反股票無效。持有人得向發行股票人請求損害賠償
減資
減少股份金額或股份總數
第168條;股東會決議與方法
第279條;減少資本換發新股票、股東換取
第280、第281條;準用規定
新股
第266條;董事會同意
準用141、142之規定
股東可在發行新股完畢前,對董事會行使第194條之股東制止請求權
發行完畢,股東亦得就其股份遭稀釋之損害請求違法董事會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變更章程
第277條;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
變更章程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公司法第
172條第5項)
實;如在授權資本額度內減資,僅涉及實收資本之減少,並不涉及公司章程所載股份總數者,固無須變更章程
章程變更一經股東會決議即生效力,其是否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僅生對抗要件,並非生效要件
私募(參公司債同章節)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第266條;認股人完成認股行為即
取得股東資格,不以經增資登記為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