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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火器 - Coggle Diagram
滅火器
相關法規:
甲類場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
總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
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之各類 場所。
設有放映室或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
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
種類:乾粉滅火器
BC乾粉滅火器,可適用於 B類油類火災、C類電器火災;ABC乾粉滅火器, 可適用於 A類普通火災、B類油類火災、C類電器火災。
二氧化碳滅火器
適用於B、C類火災,利用無縫高壓鋼瓶內射出的二氧化碳製造冷卻及窒息效果撲滅火勢。效果不如乾粉及海龍滅火器。
泡沫滅火器
適用於A、B類火災,同樣體積大、重量重,無法滅生活中常見的C類電器火災使用不方便,因此也不常見。
海龍滅火器
適用於A、B、C類火災,其滅火效果是滅火器中最佳,不過對臭氧層及環境會造成破壞,所以1994年國際公約規定海龍滅火劑禁止生產,但已生產的海龍滅火劑可以繼續使用。
設置場所:
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
構造:構造在外觀上分為蓄壓式以及加壓式,蓄壓式為最常見的滅火器型號,加壓式則為早期使用的滅火器形式。另外藥劑容器型態也分為3、5、10、20、30型手提滅火器,以及50、100、150,200型輪架式滅火器。